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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师教育质量监控中心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下半年教师培训质量监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11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师质监〔2014〕3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教师教育质量监控机构、教师培训机构,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浙教办师〔2014〕14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将于2014年8月起,全面组织开展教师培训质量监控工作并组织对培训项目的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精神,自2014年起,各地在构建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监控体系的基础上,应逐步建立和完善日常质量监控工作机制,并于2014年下半年开始,全面部署开展教师培训质量监控和培训项目抽查工作。
    二、监控和抽查工作的依据为《通知》有关要求。重点是各地、各培训机构建立教师培训质量管理机构和制度,贯彻落实各项规定和措施的有关情况,包括各级管理者听课情况,培训项目设置审核情况,培训项目负责人和专职班主任配备、教师培训项目日志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培训纪律管理和参训率、培训计划调整、公布培训方案各培训环节的实施落实、培训质量等情况。
    三、按《通知》要求,各地对下半年开展的培训项目(含校本研修)抽查比例不低于20%。各级管理人员随机听课次数要达到全年要求的50%以上。抽查工作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部署开展。除各地区自查外,还应开展县区之间交叉轮转方式进行抽查。交叉轮转方式进行抽查的比例不低于抽查项目数的50%。
    四、各地要组织熟悉教师培训工作、认真负责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开展相关抽查工作。抽查工作的主要内容:1.随机进入培训课堂听课(可从“培训管理平台”查看课程表);2.对培训学员开展问卷调查(见附件1);3.对培训过程管理各实施环节实施进行抽查(见附件2)。各级质量监控机构应按质量管理文件要求和表格所列查询内容,认真作好记录和汇总。
    五、除上述安排外,省教师教育质量监控中心将组织专家对各地质量监控工作开展情况、教师培训项目以及省级重点培训项目和省级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实施质量进行检查和抽查。
    六、各地要根据文件要求,对2014年下半年教师培训质量监控工作作出相应的部署,进一步明确本地区质量监控工作的总体安排和要求。凡本文发文之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开设的各级各类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均属抽查范围。各地质量监控和抽查工作实施文件在制定下发的同时,请务必于2014年9月1日前同时抄送省教师教育质量监控中心,同时报送文件电子稿。地址:金华市浙江师范大学省教师教育质量监控中心,联系人:汪贤泽、赵青文,电话:0579―82282275,传真:0579―82282917,邮箱:jky51@zjnu.cn
    七、省将在教师培训管理平台专设教师培训质量监控专栏,以便于抽查工作的管理和各级质量管理机构对所查培训项目时间、地点和方案等内容查询。附件1《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调查问卷》、附件2《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抽查情况记录表》直接通过教师培训管理平台质量监控专栏中下载。其中附件2在培训管理平台中即时填写报送。
    八、各培训机构应按《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培训质量和实效,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培训组织和管理,被抽查的培训机构应按抽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协助开展相关检查,做好各项配合工作。若培训机构无理阻挠和有意设置障碍或弄虚作假的将按教师培训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各地监控抽查工作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28条办法”、“六项禁令”等有关文件,严格工作纪律,严禁安排宴请和赠送礼品,简化接待,轻车简从。各有关检查组应自觉遵守各项纪律,并本着实事求是,高效务实的作风,认真负责地做好监控和抽查工作。


附件:1.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调查问卷
2.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抽查情况记录表


浙江省教师教育质量监控中心
浙江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
20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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