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 基础教育
索引号: 002482082/2014-03120 文件编号: 浙教基〔2014〕85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14-08-01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08-01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基〔2014〕85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2〕2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家校合作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2〕34号)精神,强化家校共育机制,营造良好育人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家长委员会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家庭教育是学生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家长的人生态度、育人观念、育人方法直接影响着学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形成,影响着他们的学习态度、学习方法和健康成长。大力推进家长委员会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家长在教育中的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学校教育工作,努力构建和完善学校、家庭、社会有机结合的教育体系,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手段。
    建设家长委员会,使之成为学校教育改革的参与者、教育资源的开拓者、家校关系的协调者、学生良好成长环境的创建者、学校教学行为的监督者,是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保证。建设家长委员会,是建立“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必要举措,是发挥家长作用、促进家校合作、构建新型家校教育共同体、争取更多社会力量办好学校的有效途径。
    目前我省乡镇中心小学以上的学校、城市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上都已建立了家长委员会,其在促进家校沟通等方面做了很多具体有效的工作。但也存在着少数家长委员会职责不明、工作没有正常开展的情况;甚至有个别家长委员会在参与学校管理和教育工作过程中做了一些违反教育方针政策的事,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所以,进一步加强家长委员会建设,积极发挥家长在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中的促进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推进家长委员会建设工作
    家长委员会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并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督促学校做好各项教育工作,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者更紧密地结合。
    (一)学校应帮助指导家长委员会有序组建。
    学校应根据办学规模合理确定家长委员会层级和成员人数。家长委员会的产生要坚持“自愿参与、民主推荐、大会选举”等原则,由全体学生家长按规范程序推选成员。学校在家长委员会的组建上应做好指导工作,保证其成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家长委员会成员应当拥护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正确的教育观念,热心学校教育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能赢得广大家长的信赖;富有志愿服务和奉献精神,身心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参与家长委员会工作。
    家长委员会成员任期一般为3年,每学年可视情况作适当改选,可连选连任。家长委员会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子女因毕业、转学等离校的,其家长的委员会成员身份自动取消。主任在任期内离职的,由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二)家长委员会在学校支持配合下履行职责。
    1.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学校工作介绍,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开展、学校资源配置及后勤服务保障等相关情况;就学校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年度工作计划等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建议。
    2.及时与学校开展沟通,向学校反映学生、学生家长有关想法和要求,并与学校、教师讨论研究和化解学生遇到的有关困难和问题。
    3.积极参与民主监督,按照既定的原则和程序,对学校的管理工作、师德师风、学生课业负担等情况进行监督、评议或提出质询,帮助学校改进工作。
    4.定期召开家长大会,向家长通报学校近期将要开展的重要工作和准备采取的重要举措,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转达学校对家长的希望和要求,促进学校和家庭间的相互理解、支持和帮助。
    5.采取各种方式在家长中交流宣传科学的教育方法,协助学校开展家长教育指导,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理念,增进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
    6.发挥家长的家庭教育优势和资源优势,为学校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建设提供支持。与社区、媒体、青少年教育组织等发展良好关系,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7.协助学校定期举办家长会、开展家长学校活动、开设家长接待日,联合学校表彰优秀师生与家长,促进学校和谐发展。
    (三)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建设。
    1.制订完善的工作章程,明确家长委员会与学校的关系、组织与职责、权力与义务、选举办法等,并切实按章行事。
    2.建立日常工作制度,包括例会制度、议事规则、听课制度、调研与沟通程序、评议制度等,保证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
    3.明确家长委员会成员职责。家长委员会成员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家长委员会成员应公开联系方式,便于家长及时沟通。
    4.规范工作程序。家长委员会每学期要有工作计划和总结,并向所有家长进行通报,工作档案要齐全规范。
    5.在建立校级家长委员会制度的基础上,视需要可建立年级和班级家长委员会。
    三、切实保障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
    学校要明确一名校级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与家长委员会的沟通联系;要尽可能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场地、设备等;要适当开放教育教学活动,保障家长委员会参与教育工作;在研究学校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学生的重大事项时,要邀请家长委员会成员参加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要建立健全包括吸收家长委员会参与的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考核评价制度,保障家长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施有效监督。家长委员会应当切实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做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事,包括不以家长委员会名义举办针对在校生的各种补习班、培训班,不得违规向学生和家长收取、募集各类经费和物品。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学校开展家长委员会工作,并将其列入对学校的年度考核;要加强业务培训,把“家校合作”相关知识纳入对教育行政干部、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的培训内容;要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育人机制的发展;要认真研究并指导解决家长委员会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和保障家长委员会工作健康发展。


浙江省教育厅
2014年7月29日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