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艺函〔2014〕1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浙江外国语学院、浙江音乐学院(筹):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部分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的通知》(浙教法〔2013〕112号)精神,自2014年开始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A、B级测试职能由省教育厅划转省教育厅艺术教育委员会(简称省艺教委)。为落实省教育厅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好学生艺术特长水平A、B级(含小B级,下同)测试,经与有关学校、单位协商,省艺教委决定自2014年开始委托部分高校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承担相关考务工作。除A、B级测试的评委及专家聘请、命题、阅卷(含考试评分)、发证等仍由省艺教委统一组织实施外,2014年下半年开始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其他考务工作委托有关学校和部分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承担:A级测试音乐类、美术类项目的考务分别委托浙江音乐学院(筹)、浙江外国语学院组织, B级(含小B级)测试委托部分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市县可提前与省艺教委协商委托事宜)。省艺教委对相关考务工作进行指导。省艺教委与受委托方调整或解除有关委托事项的,一般提前一年协商并通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需遵守以下规定: 第一,坚持教考分离原则。参与命题、阅卷、面试专家不得从事本年度相关专业的项目培训。未经省艺教委批准,受委托组织考务工作的学校、单位不得直接举办或以官方名义举办相关专业的项目培训班、辅导班,不得在报名网站上登载商业广告及有可能产生误导的专业项目信息、解读。测试标准按《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标准》(2013年版)要求执行,相关内容可在浙江省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网(www.zs510.com)上查阅。 第二,坚持按制度办事。受委托组织考务的浙江外国语学院、浙江音乐学院(筹)及有关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提高考务工作规范化程度,具体考试事项应按照省艺教委有关操作规范与工作制度执行,非保密内容的有关工作流程予以公开。要明确责任,落实专人,加强考务人员培训,提高操作的规范化水平。 第三,严格做好保密工作。有关单位、人员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测试试题相关的内容及命题、阅卷、面试的专家评委等情况;不得泄露未公开的考试成绩;不得泄露有可能影响考试的有关考务情况(如未公开的考试顺序号、面试抽签号等)。 第四,按省物价局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考务经费自求平衡。 希望浙江外国语学院、浙江音乐学院(筹)及有关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加强研究,切实做好测试考务工作,并确保测试工作顺利进行。有关工作意见建议请及时与省艺教委或省教育厅体卫艺处联系。 浙江省教育厅艺术教育委员会 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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