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人〔2014〕44号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要求,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统一纳入中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范畴,并进行统一规划、组织和实施。为此,着眼于更好统筹中等职业教育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开始,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以及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副研究员和中小学校高级实验师职称评审权下放给各设区市和义乌市。现就评审权下放后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和中小学校实验职称评审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由学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空岗数内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对象参加职称评审,并按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人员聘用到相应岗位,及时兑现受聘人员工资待遇,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各有关学校要对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进行适当控制,留有余地,统筹考虑教师队伍建设和事业发展。各有关学校应每年将评审聘用计划按隶属管理关系报市、县(市、区)教育局备案。 二、有条件的市要组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称。如单独组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确有困难的,暂可与各市中学教师高级(宁波、嘉兴、衢州三市称中小学高级教师,下同)职称评审委员会合并组建评委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和公布评审通过名单时,进行分类审查和公布。 三、统一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与中学(职业高中)高级教师的申报和评审条件。中等专业学校高级教师评审的外语、论文和继续教育等要求,2014年仍按原有要求实施;2015年起,与各设区市所设的中学高级教师要求相一致。 四、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副研究员和中小学校高级实验师职称由各市中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各地在评审中,要充分发挥教师职称评审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激励导向作用,继续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维护公正、择优晋升”的原则。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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