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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14-03095 文件编号: 浙教办基〔2014〕12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14-02-11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中学校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毕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11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办基〔2014〕1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通知》(浙教基〔2012〕81号)精神,普通高中学校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学生应在3年内完成普通高中学习,允许学生提前毕业。为做好普通高中学校申请提前毕业学生的毕业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个人提出申请。对照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取得毕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达到条件的非高三年级学生可以向所在学校提出提前毕业的申请,申请书需经其监护人同意签字。
    二、学校进行审核。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取得毕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我省普通高中学籍;2.符合中学生品行要求,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3.在规定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且总学分达到144学分(必修课程修满96学分,选修课程修满48学分,其中职业技能类选修课程学分不少于6学分,社会实践类选修课程学分不超过8学分);4.已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所有科目的考试,且不合格科目不超过一门;5.综合素质评价中的4个测评项目中,不合格的项目不超过一项。学校接到提前毕业申请书后,应及时对学生达到毕业条件的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学分时,可将学生目前在学课程所应获得的学分计算在内。对已经满足普通高中学生取得毕业资格前4项条件者,学校应根据该学生成长记录及时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综合素质评价4个测评项目中不合格的项目不超过一项的,则为达到毕业要求,否则则为未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应将审查结果及时通告给学生及其监护人。
    三、公示审核结果。学校应将提前毕业申请审核符合要求准予提前毕业的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一周,接受师生和家长的监督。
    四、完成学生毕业相关工作。经公示无异议的,学校应与当年高三应届毕业生一起,通过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系统,为准予提前毕业学生形成《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基本信息表》,打印存档,并于5月10日前通过系统提供给招生考试机构;通过学籍系统,为准予提前毕业学生生成普通高中毕业生毕业证书验印表,送设区市教育局验印,同时将该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转入学校毕业生档案库中保存。准予提前毕业学生应与当年高三应届毕业生一起发放浙江省普通高中学校毕业证书。学校不得接受已提前毕业学生复读。

附件:浙江省普通高中提前毕业申请表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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