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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14-03094 文件编号: 浙教基〔2014〕14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14-02-11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区域性学科“统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11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基〔2014〕14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组织区域性的学科“统测”,这对了解、诊断区域和学校的教育教学情况,推进本地教育科学和谐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有一些“统测”在目的、内容、对象和方式方法上偏离了方向,变成了统考,由此加重了师生负担,特别是学生的课业负担。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现就完善和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区域性跨学校组织的以了解学生学科学业水平为主要目的的“统测”工作,科学发挥“统测”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效控制“统测”。各地教育局和教研部门不得组织辖区内小学一至三年级参加任何形式的区域性学科“统测”,小学四至六年级和初中学生,一年内不得组织多于1次的区域性文化学科“统测”。各学校不得以教学片区、教学联盟等形式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学科“统测”“联考”。统测学科内容严禁超出课程标准。“统测”工作要严格做到“两控制”:一要控制“统测”次数,每学年对一所学校区域性“统测”不得超过1次;二要控制监测人数,小学每次参加监测的学生数不得超过该年级学生总数的20%(农村小规模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初中每次参加监测的学生数不得超过该年级学生总数的30%。
    二、优化“统测”内容和方法。各地要在规范原有学科“统测”工作的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意见》精神,积极推进区域性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研究建立适合本区域特点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价方式和机制,不断优化区域教育质量“统测”和监测评价工作。县(市、区)教育质量“统测”和监测评价要合理确定评价指标和内容,既要了解学情,又要了解教情和学校管理;既要评价学生学习水平,又要评价学习过程和学习环境;既要面向区域教育教学的整体,又要关注特殊群体和重点问题。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统测”之外,可有计划地采取“进学校入班级”、“推门听课”、教学调研、走访座谈等多种途径和方法来综合评价、诊断学校工作。
    三、加强执行力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依法治校的力度,督促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规定,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开足开齐课程,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和作业数量,不得借质量监测之名搞变相的“统测”,不得举行测前辅导,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利用测评结果对学生、教师、学校或学科进行任何形式的排名和奖惩。要充分发挥“督学责任区”的作用,加强对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特别是考试管理和课程计划执行情况的明查暗访,专项督导,落实责任追究制,确保“轻负高质”各项制度的全面落实。
    四、强化监管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对辖区内中小学校办学行为规范的监管职责。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规范课程教学工作、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自觉规范办学行为,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省教育厅将加强对学科“统测”举报的核查,一经查实违规,将约谈当地教育局主要领导并通报全省,责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年度评优评先中实施一票否决。核查情况纳入年度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各市、县(市、区)出于推进素质教育,组织超出本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统测”,要提前半年报省教育厅基教处备案。


浙江省教育厅
201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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