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人〔2013〕70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编委办、财政局、人力社保局: 为促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资源合理配置,推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根据《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26号)等精神,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为目标,通过交流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有序的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机制,不断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教师队伍活力,为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 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应遵循以下原则: ――实现均衡。以实现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为目标,扬长补短,均衡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的学科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缩小校际差距,缩小城乡差距,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 ――增进激励。通过交流,增加锻炼机会,消除教师职业倦怠,不断激发工作热情和创新能力,提高教师适应不同学校、不同学生的教育教学能力,增强教师队伍活力,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有序流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教师校长交流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交流制度,明确交流程序与要求。学校要制订交流计划,每年交流的教师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的总体安排相协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重点引导骨干教师和校长向农村学校(中心小学、完小、教学点)和城区薄弱学校流动,引导超编学校教师向空编学校流动。 ――统筹兼顾。要统筹各类学校和教师的不同需求,统筹交流与培养、使用与结构优化,统筹学校需要和交流对象的实际情况,兼顾学校的办学特色与优势,兼顾交流对象的工作、生活和家庭实际情况,保持教师队伍的动态平衡,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公开规范。建立教师校长交流办法、程序和结果的公开制度,规范操作,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切实防止不规范、不公平以致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交流对象 教师交流是指公办学校教师从一所学校调到另一所学校工作,并原则上随迁人事关系的流动过程。 交流对象为在同一公办学校连续任职或任教达到一定年限的校长(包括副校长,下同)和教师。其中校长一般最长不超过10年,教师一般最长不超过12年(不含支教时间)。 以下人员可不纳入交流范围或暂不纳入交流对象范围: ――男超过50周岁、女超过45周岁(具有高级职称且选择延迟退休的女教师为50周岁)的教师,可不纳入交流范围。 ――已有2所以上其他学校的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均超过3年及以上的教师,或在农村学校有6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城区教师,可暂不纳入交流,但在现学校已连续任职满15年的应纳入交流。 ――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教师,或患病并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教师,可暂不纳入交流范围。 ――现承担学校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承担学校重大教科研项目的教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暂不纳入交流,但延长时间一般至多不得超过3年。 对没有达到交流时间或可不纳入交流范围的教师,本人申请要求交流的,经现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纳入交流对象范围。 四、交流方式 ――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交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全县校长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需要,直接提出校长和骨干教师交流的指导计划,指导学校开展交流工作。 ――学校推荐交流。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对交流对象的规定要求和本校教师队伍的实际,制订交流计划,主要根据在本校连续任职时间从长到短推荐符合规定要求的教师进行交流。 ――个人申请交流。对没有达到交流规定时间、或可不纳入交流范围的教师,本人提出申请要求交流的,经学校同意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纳入统一交流。 校长、骨干教师一般在县(市、区)域内进行交流,普通教师一般在就近片区内进行交流。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的教师,交流后服务时间应不少于3年,交流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选择回原学校任教。符合交流条件的校长原则上均要进行交流,县域内符合交流条件的骨干教师每年参与交流的比例应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的骨干教师总数的15%,符合交流条件的普通教师每年参与交流的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上述骨干教师系指省特级教师,县级及以上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以及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并纳入县级骨干教师管理和校级后备干部管理的其他优秀教师。 五、保障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与交流制度相适应的编制、人事管理机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交流工作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制订科学合理的交流计划和实施方案。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本地区中小学编制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等,统筹使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交流计划,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调整变更相应的岗位设置方案,以适应和满足教师交流到农村和薄弱学校岗位聘任的需要。人员交流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将编制使用和岗位聘任变化情况报同级机构编制、人力社保部门备案。机构编制、人力社保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及时衔接好人员交流后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和岗位聘任等相关编制、人事管理工作。 义务教育学校中高级职称教师原则上应实行均衡配置,并适当向农村学校倾斜。根据交流工作需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在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岗位结构比例内,预留一定的中、高级岗位,专项用于评聘交流教师,以鼓励教师参与交流、鼓励交流教师服务期满后继续留下从事农村教育工作。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试行义务教育学校区域设岗试点工作,按照统筹资源、均衡配置、优化结构、强化监管的要求,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积极引导骨干教师和校长向农村学校和城区薄弱学校流动、向空编学校流动,探索建立由“学校人”向“系统人”转变的教师管理新模式。 (二)建立和完善校长选拔和名优教师评先评优机制。新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应有在2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的经历,其中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一般不得低于3年,或在农村学校有6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从2017年起,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评选省特级教师、县级及以上名师名校长时,被评选人须具有2所及以上学校的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不得低于3年,或在农村学校有6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参与交流的教师,在评先评优、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 (三)建立和完善职称评聘机制。在职称评审中,农村学校中、高级教师的通过率原则上应不低于城镇学校。逐步将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时间作为申报评审教师职称的必备条件。对交流的教师,原没有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优先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对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交流后在农村学校中、高级岗位任职满3年的,由县(市、区)实行统一考核,对其中表现突出的,可在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内高聘一级。 (四)加大交流教师培养培训力度。扩大农村学校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等骨干教师的培养规模。在省特级教师、省教坛新秀评选,以及浙派名师名校长培训和省级骨干教师培训中,优先向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的骨干教师倾斜。 (五)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待遇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并逐步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确保其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切实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政策,继续实施并鼓励逐步提高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并进一步向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边远山区和海岛学校倾斜。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工作经费,推进并实施教师交流制度。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沟通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教师交流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本地教师校长交流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教师校长交流工作指导小组。在深入调研,全面了解和分析教师校长队伍的编制、职数、分布、结构、工作年限等基础上,研究制定实施办法,指导和协调学校开展交流工作。 选派交流教师的学校,要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科学合理的教师交流计划,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工作,组织教师有序开展交流,努力帮助教师解决交流中遇到的各类困难。接收交流教师的学校,要热诚对待每一位流入的教师,尽快帮助流入教师熟悉学校环境和文化,及时融入学校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流入教师的作用。 (二)完善管理体制。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坚持“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地应统一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编制配置、岗位结构比例、招考聘用和考核等政策,逐步缩小县(市、区)域内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师资配置差距。县级机构编制、人力社保部门对县(市、区)域内公办学校教职工编制、人事管理实施宏观管理、指导和监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教师资源配置,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优化师资配置的政策,引导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为推进教师校长交流工作创设良好的氛围和环境。要多形式引导教师深入认识交流的意义和价值,消除思想顾虑,积极参与交流。要大力宣传和总结交流教师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 (四)加强考核管理。省教育厅将把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纳入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义务教育均衡县(市、区)评估以及教育现代化县(市、区)创建的重要指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相应的考核和管理机制,建立完善骨干教师选拔和管理机制,建立完善交流的后续管理机制,建立完善交流教师档案管理机制,加强跟踪管理,加强对教师专业发展的指导和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实施教师校长交流工作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切实维护参与交流教师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稳定。城区学校需要补充的教师,应通过择优竞聘等办法实施。坚决防止各类不公平以及因交流而加剧部分学校教师编制超编、中高级人数超比例等现象的发生。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各地原则上今年按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办法,开展试点,明年全面实施。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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