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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13-04861 文件编号: 浙教办体〔2013〕82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13-08-06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06 浏览次数: 50 字体:[ ]

浙教办体〔2013〕82号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局:
    为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省政府办公厅于2011年下发了《关于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0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提出了原则意见和具体要求。今年上半年,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关于我省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情况的报告》,要求各地借鉴杭州等地的做法,进一步推进我省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省政府对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提出了工作责任分解方案和具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全民健身活动审议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落实省全民健身活动审议意见工作责任分解方案,现对进一步贯彻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要求,切实推进我省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
    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对于推进全民健身、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省政府办公厅《通知》下发后,各市、县(市、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积极推进工作。不少市、县(市、区)政府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出台鼓励和促进的政策,落实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所需编制、人员、经费以及相关的保障措施,制定和明确安全责任要求,在确保校园安全、稳定的基础上,对学校开放体育设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积累了初步经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统筹学校教学、校园稳定、师生安全、服务保障,积极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作。
    下一步,各地各校要认真总结、学习和借鉴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成功经验,积极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要求,加强学校体育,进一步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
    二、在确保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有效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各地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统筹安排,统一负责,确保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安全、有序开放。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确保教学,资源共享;突出重点,有序实施;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制度保障,长效运行”的原则,以确保校园安全为前提,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有序实施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要结合地方和学校实际,创造条件,规范管理,强化保障,逐步扩大开放范围,分批、分阶段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积极探索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有效模式。目前全区域开放条件不具备的市、县(市、区),在地方政府统筹安排与政策支持下,可选择若干所条件相对成熟的中小学校进行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稳步推进。
    三、加强制度保障,为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创造条件
    省政府办公厅《通知》明确规定:“县(市、区)政府和所在乡镇(街道)、社区是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承担开放工作的领导、组织、管理、保险、保障和意外伤害处理责任。学校是开放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承担开放过程中的制度建设、场地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部署下,认真研究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过程中学校承担的责任,进一步指导学校完善安保工作规章制度,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效排除各类安全隐患,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加强体育场地建设,按照国家规定配齐配好学校体育设备,加强体育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组织教师积极参加体育部门组织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确保持证上岗。试点学校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积极承担开放过程中的制度建设、场地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责任。在此基础上,要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协同巡查机制,支持、配合社区或体育部门履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相应职责,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作贡献。
    省政府要求于8月下旬落实好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分解任务,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扎实做好相关工作。各市总结材料和《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情况表》(见附件),请于8月23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报省教育厅体卫艺处,联系电话:0571―88008879,传真:0571―88008880,邮箱:15436680@qq.com。


附件: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情况表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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