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人〔2013〕59号 各设区市和义乌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部属高等学校: 为表彰奖励在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民教师,促进我省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设立浙江省功勋教师奖的通知》(浙政发〔1998〕17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第六届浙江省功勋教师评选工作。现将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条件 “浙江省功勋教师”的推荐范围和条件,严格按《浙江省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办法》(浙教人〔1998〕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推荐范围 “浙江省功勋教师”原则上从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获得“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在职人员(在浙“两院”院士除外)中推荐。 (二)推荐条件 “浙江省功勋教师”应具有高尚的师德,学术行为端正,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在本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高深的学术造诣。具体条件是: 1.积极贯彻科学发展观,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求真务实,锐意改革,受到师生的广泛敬重和信赖,能展现新时期人民教育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辉形象,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具有现代教育理念,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努力追求“轻负高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坚守教学一线,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卓著。 3.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开拓能力,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推进课程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方面成绩突出。 4.治学严谨,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科研水平,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成果具有较高价值或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省内乃至全国同行中处于领先水平。 二、推荐及评选名额 设区市各推荐2名人选,其中校长(书记)不超过1名,义乌市推荐1名,省部属高校每校可推荐1名(原则上为从事教学工作的一线教师)。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评选出15名左右“浙江省功勋教师”。各地推荐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联合组成第六届浙江省功勋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附件4),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人事处),负责日常工作。 四、推荐程序和要求 各级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向教师、教育工作者广泛宣传推荐条件和有关规定,充分依靠广大教职工,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严格审核。推荐人选名单必须在其所在学校校园网、县(市、区)和市教育网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广大教师的监督,增加评选工作的透明度,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各设区市、省部属高校上报的推荐人选,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将对推荐人选进行全面考核,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初步人选,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后,报省政府审批。 “浙江省功勋教师”推荐工作是我省加快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步伐,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进一步弘扬尊师重教良好社会风尚、办“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各地、各学校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实事求是、宁缺毋滥、好中选优”的原则,强调公认度、先进性、典型性、示范性,从严把关,将最优秀的教师选拔出来。 在推荐中,各地要对本地区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教师进行综合比较分析,注意推荐的各类教师结构比例,择优推荐。 五、申报材料和时间要求 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设区市、各高校于2013年6月30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省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第六届浙江省功勋教师推荐表》(附件2)一式15份及电子稿。 (二)《第六届浙江省功勋教师推荐人选登记表》(附件3)一式1份及电子稿。 (三)先进事迹材料一式15份及电子稿。事迹材料要真实详尽、富有感召力,字数在3000字以上,并附近期2寸证件照及若干张工作照的电子稿。 (四)有关科研成果、学术论著(最有代表性的1篇/部)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提供电子稿,可附U盘或E-mail至:724433484@qq.com。 有关表格可从“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www.zjedu.gov.cn/)下载。 联系人:省教育厅人事处袁沉,联系电话:0571―88008938。 附件:1.第六届浙江省功勋教师推荐名额分配表 2.第六届浙江省功勋教师推荐表 3.第六届浙江省功勋教师推荐人选汇总表 4.第六届浙江省功勋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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