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办人〔2013〕54号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做好2013年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评审工作以提高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和整体素质为核心,严格把握推荐评审质量,进一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评审工作应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维护公正、择优晋升”的原则。 二、政策导向 (一)坚持以德为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引导教师立德树人,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在教师职称推荐和评审中,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促使广大教师自觉践行新时期师德规范,自尊自律,淡泊名利,乐于奉献;引导广大教师不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安于从教,善于从教,乐于从教。 (二)突出教学的中心地位。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充分体现教师的职业特点,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注重日常教育教学方法和艺术,引导中小学教师积极参与课程改革和评价改革,努力实现“轻负高质”课堂教学;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工作能力和教书育人实绩;加强对课堂教学能力的考核,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的倾向。 (三)继续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倾斜。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是我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各地要积极为长期在偏远农村和欠发达地区任教的教师晋升职称创造条件。农村学校中、高级教师的通过率原则上不低于城镇学校。对出色完成支教和教师交流工作以及长期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晋升。 (四)继续落实城镇义务教育教师支教的有关规定。对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镇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教师职称(职务)时,应有在农村、欠发达地区和薄弱学校全职支教1年的经历。民办学校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不作要求。城镇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在评聘中级职称(职务)时,也应具有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及以上的经历,支教方式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继续落实援疆援藏等对口支援的有关规定。根据浙组〔2010〕46号和浙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精神,派出前援疆教师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确认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担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的,可申请确认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的,可申请确认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符合晋升的其他基本条件。 派出前已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直接确认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但在正常申报评审时可免予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业务能力等考试。派出前担任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未满2年的人员,待其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年限时,再予确认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派出前不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不予确认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但在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免予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业务能力等考试。派出时已提拔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确认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 六)继续对承担2门及以上学科教学任务的小学教师,允许按小学全科学科申报。为鼓励小学教师一专多能,使小学全科教师具有担任国家规定的小学多门课程教学的基本能力,适应小学尤其是农村小学小班制、包班制需要,对任现职以来,承担课程计划所规定的小学2门及以上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在申报晋升职称(职务)时,允许按小学全科学科申报;其承担的各学科教学工作量可以累加计算,其所教学科获得的教科研业绩,可视同一学科的业绩。小学全科教师面试按小学全科学科进行,对小学全科学科申报人采取相同的形式进行面试,原则上由同一专家组完成。 (七)继续积极引导普通高中教师参与课程改革和职业高中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应将普通高中教师参与开发开设选修课程情况,以及职业高中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包括为普通高中开设职业技能课程培训)情况列入高中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范围;将普通高中教师参与选修课程开发成果,以及职业高中教师参与社会培训的研究及成果列入高中教师科研工作考核范围。从2013年开始,普通高中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称时,每学年必须承担一定工作量的选修课程开发开设任务。 积极引导教师参与扫盲工作。为推进扫盲工作,对参加扫盲工作的教师,其扫盲工作可计入工作量,具体由各地确定。 (八)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职称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04号)精神,2013年试点市中小学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仍严格按照批准的试点方案实施,非试点市仍按2012年度的有关要求进行。如今年下半年国家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我省将进行统筹安排和适时部署。 (九)进一步优化少先队辅导员职称评审政策。根据团中央、教育部、人力社保部、全国少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青联〔2010〕33号)精神,为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辅导员从事少先队的工作量累加计算入其所申报的兼教学科的教学工作量;辅导员个人在少先队工作中获得国家、省、市、县四级少工委颁发的各种奖励和研究成果(课题研究报告、论文、教材或著作),可视作其所申报的兼教学科的业绩;获得国家、省(部)级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少先队先进工作者(星星火炬奖)荣誉称号的可作为破格申报高级教师的条件。 三、评审委员会设置及评审要求 (一)我厅负责组建“省小学、幼儿园中学高级教师(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省小学、幼儿园中学高级教师(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非试点市的小学、幼儿园教师的中学高级教师职称和宁波、嘉兴、衢州3个试点市的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 “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3个试点市的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的职称。 “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和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职称。 (二)各设区市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组建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中学教师的高级职称资格评审。评审工作准备就绪后,须连同《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一并报我厅审查同意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评审对象的推荐范围、条件及要求仍按浙教人〔2008〕115号文件执行。 (三)继续根据浙教办人〔2009〕74号文件,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评审;从事校外教育研究、师资培训、活动组织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纳入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系列评审。这类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可结合其工作特点进行,其组织的各类青少年校外活动可折算教学工作量;教学水平面试一般宜采取随堂听课的方式进行;担任社团负责人和专职辅导员年限可视作班主任工作年限;由主管部门确认的宫际援助和流动少年宫活动可视作支教经历。 (四)继续教育合格作为申报和晋升职称(职务)的必备条件。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提出的“自2011年7月1日起,每5年一周期,教师周期内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要求,为与原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相衔接,2016年前申报和晋升教师,其继续教育学时,2011年前要满足浙教师〔2004〕30号文件规定“任现职以来每年需完成不少于48学时”的要求;2012年起,每年平均需完成不少于72学时。 (五)严格执行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申报和评审行为。申报者要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负责审核本地区、本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各学校(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将申报者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公示。根据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附件:1.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 2.材料清单 3.推荐高级职称(职务)人员情况综合表 4.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供非试点市和试点市人员申报高级讲师时使用) 5.职称(职务)评审表(供试点市使用) 6.破格推荐高级职称(职务)审批表 7.论文专家鉴定意见 8.评审对象资格花名册填写说明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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