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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录入2012年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信息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27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师函〔2013〕6号

各市、县(区、市)教育局,各有关省级培训机构: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度市县职业教育发展挂钩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职教师资培训考核工作,全面实施我省教师培训信息化管理,经研究决定将2012年职教师资培训工作信息录入我省教师培训管理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信息录入对象和时间:我省职业学校全体在岗专职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校长,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各类教师培训的信息均属录入范围。
    二、培训信息录入范围:包括中等职业学校校本培训、国家、省、市、县(市、区)组织的各类指令性培训。培训信息具体录入方法,详见附件1《中等职业教育校本培训及指令性培训项目录入操作手册》。
    凡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平台中自主选择的培训项目,其培训信息已在平台中自动记录不属本次录入范围。此前已经录入平台的职教师资培训信息计算机将会自动整理汇总,不需重复录入。
    三、教师培训信息录入的责任单位
    1.各职业学校校本培训信息由学校专门负责人统一录入,由学校所属教育局负责审核确认。各职业学校的登录账号由各地教育局负责分配。
    2.市、县(市、区)组织的各类指令性培训,由市、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录入并审核确认。
    3.省教育厅组织的各类指令性培训(包括浙教办师〔2012〕76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省级培训工作的通知》确定的各类省级培训项目,中德合作培训项目、社会培训者培训项目),由承担省级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负责录入,省教育厅审核确认。
    4.参加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的教师培训信息,统一由省职教师资培训中心负责录入,省教育厅负责审核确认。
    四、培训项目的记录学时,按其实际参加培训学时记录,各级指令性培训单个培训项目的最高记录学时数不得超过180学时(参加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取得毕业文凭后一次记入180学时)。每位教师校本培训实际记录学时不得超过24学时。
    五、教师培训信息录入,关系到各地中职师资培训工作的业绩考核,也关系到每位教师的切身利益,务请各地高度重视,及时落实任务,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指导、督促、核实本地教师基本信息的录入(此前已录入的教师培训信息有错误或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各职业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录入或更新的数据准确无误。
    六、本次信息录入工作由各地教育局负责。录入时间为2013年2月18日至2013年3月5日。要求各地务必及时通知到本地的相关学校,届时我厅将按教师培训管理平台中相关数据对各地进行考核。具体联系人:浙江省教育厅师范处陈伟光 电话 0571-88008926;省教育技术中心王晓冬,电话:0571-88887059。省职教师资培训中心 陈永忠,电话0571-88320489。
    七、为做好中职教师攻读职教硕士学位情况统计,以便商财政厅落实补助经费,请各地按附表(附件2)中内容认真填报统计表,统计表以设区市为单位汇总后于3月5日前报省职教师资培训中心。统计对象为报考教育部“职业学校教师攻读硕士学位”类别,2010年后毕业取得硕士学位证书,且未取得过省财政部分学费补助的中职教师。

附件1:中等职业教育校本培训及指令性培训项目录入操作手册.doc

附件2: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攻读职教硕士学位情况统计表


浙江省教育厅师范处
20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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