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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13-03048 文件编号: 浙教基〔2013〕16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13-02-22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初中学校改进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3-02-22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基〔2013〕16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有效减轻小学生过重的心理压力和过重课业负担,在总结一些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良好做法的基础上,现就促进民办初中学校改进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民办初中学校应在坚持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的前提下用好办学自主权。民办初中学校既要考虑自身发展需要,也要考虑区域内招生工作的和谐稳定,更要考虑学生身心承受能力,应当在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的前提下开展招生工作。其中优质民办初中学校更应在这方面起示范带头作用。
    二、民办初中学校应立足于当地招生。充分考虑小学升初中学生年龄尚小的情况,民办初中学校招生也应体现就近入学原则,原则上立足于当地招生,设区市城区内民办初中学校可以在城区范围内跨区招生。
    三、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应切实遵守免试入学规定。自觉做到不举行任何形式的与入学相关的学科知识笔试和面试,决不通过培训等机构搞变相招生考试,切实防止因考试加重小学生的课业负担。
    四、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应始终贯彻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招生名额、方式和程序均应向社会公示。在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鼓励民办初中学校积极采用面谈加摇号等为社会广泛认可的方式开展招生,做到既便于学校了解学生性格特点和兴趣爱好,又有利于社会实施有效监督,努力办个性特色鲜明、适合孩子全面而有个性发展的教育。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广泛开展教育规律、人的成长成才规律和先进教育理念的宣传,大力营造公平公正的招生秩序,有效帮助和引导广大家长、学生理性选择学校,积极鼓励和引导民办学校扎实开展素质教育,积极走个性化、特色化发展道路。各地贯彻指导意见情况由设区市教育局汇总后于2013年3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基教处。


浙江省教育厅
201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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