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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13-03089 文件编号: 浙教基〔2013〕120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13-11-18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在小学鼓励开展学生放学后“托管”服务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3-11-18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基〔2013〕120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近年来,为保障小学生的安全和解决部分家庭接送孩子的困难,我省一些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在部分小学实行“晚托班”、“放心班”等方式,比较好地解决了小学生放学后家庭无人照料、安全存在隐患的问题,受到了家长的欢迎。总结成功的做法,着眼于帮助家长解决接送困难,确保学生放学后安全,现就鼓励各地开展小学放学后举办“晚托班”、“放心班”等“托管”服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鼓励开展“托管”服务
    各地应从帮助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出发,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和筹划小学放学后无人照看家庭学生的“托管”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教育系统在校舍场地、图书、体育器材等方面的优势,利用城市学校少年宫等阵地,着力解决学校放学后部分学生无人照看的问题。同时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尤其是经费方面的支持,为小学开展相关“托管”服务创造条件。
    二、多形式开设“托管”服务
    各地举办小学“托管”服务应结合本地和学校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区域上,应以设区市城区和县(市、区)城区小学为重点,可在群众呼声强烈、要求迫切的小学、或小学低年级先行进行试点。对象上,在坚持家庭自愿的基础上,建立“托管”学生资格审核制度,着力解决放学后无人照看家庭学生的“托管”问题。经费上,各地可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精神,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性资金支持。形式上,可以采取“晚托班”、“放心班”、“四点钟学校”等多种方式,可以跨班级跨年级统筹组织。地点上,可以在校内举办,也可以与社区联合,在社区举办。内容上,以学生自主安排为主,在社区举办的可兼顾组织开展社团活动等。各地教育局应主动联系文明办、民政、社区等部门,利用城市学校少年宫、社区活动中心等,多方联手共同开展“托管”服务。积极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邀请社会热心人士、社区志愿者、有条件的家长义务参加学生“托管”服务,也可聘请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托管”服务工作。
    三、规范开展“托管”服务
    各地各学校应制定“托管”服务管理制度,并按照“家庭自愿,家长委托,学校统筹,相对集中”的原则,规范开展“托管”服务活动,做到集中有人监管,活动有安全措施,进出有统一组织,切实保障学生的安全。在学校组织的各类“托管”服务都要切实做到“三个不”:即不上课、不集中辅导、不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严禁把“托管”服务变成为“培训班”、“补课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举办“托管”服务的监管,并将其纳入督学责任区的范畴,坚决禁止违规补课和借“托管”服务进行“乱收费”。对“托管”服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办班或乱收费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浙江省教育厅 
201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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