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基〔2012〕88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大力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努力为民办学校创造公平竞争的办学环境,积极鼓励和推动社会力量投资教育、参与办学,民办教育已成为我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形势和教育发展格局的变化,民办教育发展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现就做好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鼓励支持民办教育规范发展。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清理并纠正对民办教育学校的各类歧视性政策,积极支持和指导民办中小学转变发展观念,科学定位,走内涵为主的发展道路,办出特色,向高质量民办学校方向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的需求。 二、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各民办中小学要根据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每年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批招生计划。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支持民办中小学办学出发,根据所辖民办中小学的实际办学条件核定其招生人数。 三、合理确定民办中小学招生范围。民办中小学应根据核准登记的招生范围,每年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批生源计划。民办中小学应主要立足于当地招生。确需跨区域招生,涉及设区市内跨县(市、区)招生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将民办中小学扩大招生范围方案报设区市教育局审核,由设区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形成设区市内跨县(市、区)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涉及跨设区市招生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设区市教育局核实后,由设区市教育局将民办中小学扩大招生范围方案报省教育厅审核,并由省教育厅统筹安排形成跨设区市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跨区域招生的统筹。跨设区市招生的民办初中和普通高中的招生方式分为零散招生和规模招生两种。学校不到生源地组织招生活动,且不影响生源地招生秩序的零散招生,可不纳入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学校可自行组织录取,但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招生人数原则上应不超过10人;学校到生源地有组织的招生,在同一生源地招生名额超过10名的属规模招生,需事先明确招生名额,并纳入生源所在地招生计划统一招生。 五、准确把握招生方式。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书面考试。当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可以采用“电脑派位”、面谈等办法确定招收对象。民办普通高中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主要依据招收新生,不得招收低于生源地当年普高最低分数线15分以下的学生。 六、有序开展招生工作。跨设区市招生的学校名单及招生计划,各设区市教育局应在每年的1月底前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在3月底前完成跨设区市招生的统筹工作。民办中小学的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包括收费标准及有关生源地招生计划等)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如涉及设区市内跨县(市、区)招生的则需经设区市教育局核准,涉及跨设区市招生的则需经省教育厅核准,方可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七、加强民办中小学招生的协调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省教育厅和设区市教育局统筹安排的民办中学跨区域规模招生的计划纳入当地招生计划,与本地学校一起组织招生。民办初中和普通高中应在7月31日前最终确定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名单,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与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所招收的学生名单。对民办中小学符合规定(包括零散招生和规模招生)招收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做好学生电子学籍迁移审批工作。要加强学籍管理,做到“人籍一致”,严格禁止学籍挂靠;在办理民办普通高中学生向公办普通高中转学时,应参考学生当年中考成绩,遵循对等转学的原则。 对符合规定招收学生的民办学校进行歧视性限制的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对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违规招生的教育行政部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民办中小学不履行规定违规招生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减少招生规模,直至责令停止招生,年度检查定为不合格。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文件精神和当地实际,制定关于做好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细则。 浙江省教育厅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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