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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082/2012-06780 主题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公开日期: 2012-06-01
统一编号: ZJSP04-2012-0003 有 效 性: 废止
文  号: 浙教计〔2012〕78号

关于进一步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 2012-06-01 浏览次数: 字体:[ ]

ZJSP04-2012-0003

     浙教计〔201278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发改委、教育局、物价局,各民办高校,独立学院:

为促进全省民办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下同)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现就进一步扩大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鼓励支持民办高校规范发展。从招生、专业设置、收费等环节入手,扩大民办高校办学自主权,积极引导和支持民办高校合理定位,特色发展,提高办学水平和竞争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更好地适应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二、扩大招生计划编制权限。民办高校在确保达到校舍、师资、设备等基本办学条件要求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年度招生总规模和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审核备案后,面向社会公布招生。各项生均办学条件应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合格要求。

三、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支持民办高校立足浙江、面向全国,拓展生源范围。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民办高校自主确定分省(市、自治区)招生计划,鼓励向中西部地区倾斜招生,在商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教育部招生来源计划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安排跨省年度招生生源计划。

四、探索自主招生方式。自2012年起,有意愿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可以纳入“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改革范围。鼓励民办高职院校试行“校考单录”、“三位一体”等改革,以及进行“注册入学”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民办高校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规范招生录取方案和办法,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公布执行。

五、扩大收费自主权。民办高校可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自主选择本校当年专业总数25%以内的专业,在规定基准价基础上,在50%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学费标准,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学生因退学、转学、出国等中断学业的,应按规定和实际受教育时间,据实结算,及时退还相应学费、住宿费。民办高校收取的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用,应按“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办理。

六、改革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按照民办高校的办学规模,省教育厅比较同类公办高校,放宽20%比例核定专业设置总数。在专业设置总数以内,允许民办高校根据教育部修订的学科专业目录及设置管理办法,自主设置除国家和省控制布点外的专业;允许民办高校自主确定专业方向。

七、完善自主发展自我约束机制。民办高校要坚持科学定位,切实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努力提高育人质量和办学水平;要按照“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要求,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依法规范各项办学行为,确保实现稳定健康发展。

八、逐步建立健全促进和引导民办高校科学发展的监管机制。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年审制度、民办高校招生广告审批制度、教育质量评估制度、毕业生跟踪调查制度,从鼓励支持和规范出发,综合运用财政补助、规划、信息服务和必要行政措施,促进民办高校自主办学,科学发展。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物价局

○一二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教育 高等学校 民办 意见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2年6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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