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师函〔2012〕14 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级教师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与质量监控,确保教师培训的质量与效益,我省开发研制了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和评价系统(以下简称“培训评价系统”,评价功能已融入教师培训管理平台),该系统将于近期开始试运行,现将做好教师培训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测评范围 试运行期间,“培训评价系统”测评范围为,教师培训管理平台公布供全省中小学教师自主选择的各级各类培训项目。今后将逐步扩大至指令性培训和校本培训。 二、培训机构和项目测评 “培训评价系统”由学员评价和管理评价两个部分组成,分别对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进行测评。测评综合得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学员评价部分占总分的80%,管理评价部分占总分的20%。 1.学员评价。即学评教,是由全体参训学员参加培训后,通过浙江省教师培训管理平台以无记名方式对所参加的培训项目进行评价。测评内容含对培训项目质量的总体测评,又细分为对培训内容、培训形式、授课教师、培训管理、培训信誉等方面的测评。测评等级分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级,根据项目评价计分方法,由计算机自动统计各个培训项目学评教分数。培训机构开设的所有项目学评教的平均分,为该培训机构评测中的学员评价得分。 为使参训学员能及时充分反映对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的意见和建议,除设置选择性评价项目外,还设置了培训讨论区,学员可在培训期间或培训后以实名或匿名形式发表意见,培训机构应及时反馈。 2.管理评价。即是对培训机构培训后续管理工作的评价,主要考核培训机构对培训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及时。含参训学员参与学评教情况、对参训学员培训表现情况评价(即教评学)完成情况、对培训学员学时成绩及时记录完成情况等三部分。培训项目管理评价按照相应评分规则,在培训项目结束15天后(第16天开始)由计算机自动统计生成评价得分。培训机构开设的所有项目管理评价的平均分,为该培训机构评测中的管理评价得分。 三、测评项目及要求 1.学评教:参加培训的学员须对所有参训项目在每个培训项目结束10天及以内进行评价; 2.教评学:培训机构须在在每个培训项目结束后的10天及以内,对所有参训学员的到课情况、学习纪律、学习态度和作业完成情况等进行评价,需要的在必要说明栏目中给予写实性评价。培训时间在2天及以下的项目可不进行教评学环节。 3.学时成绩录入:培训机构须在在完成培训任务后的10天及以内,将参培学员培训学时和成绩录入教师培训管理平台。 四、测评计分和管理 培训机构的综合测评得分=学员评价得分*80%+管理评价得分*20%。具体测评内容、测评方法、得分权重、计分办法等详见附件说明。 为确保参训教师人人参加测评,“培训评价系统”中设计了教师只有完成学评教培训测评任务后,才能查阅培训机构对自己的评价和培训成绩,下次培训选课功能才能自动激活。 对评价结果查询设计了分级查询权限,即教师可查询培训机构对自己的评价;中小学校长可查询本校所有教师参加培训情况及评价;教师培训机构可查询对本机构开设项目的学评教情况及每个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情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查询管理范围内的中小学教师、学校、培训机构评价情况。 省教育厅将以适当方式公布测评结果,供教师选课时参考,完善后逐步与对地区及教师培训机构的相关考核挂钩。 五、具体要求 1、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和评价系统定于2012年6月1日起试运行。凡6月1日以后结束的每一个培训项目,均应按“培训评价系统”规定要求进行测评。 2、各地教育局负责本地区教师培训评价工作,认真按文件要求做好宣传,并部署落实测评工作。相关处科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要及时熟悉操作程序,定期查检本地区教师培训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各地要将教师培训评价的有关内容、要求和操作方法及时通报各中小学校,告知全体教师。并要求各中小学校定期通过培训管理平台了解本校教师参加培训情况。 3、各级教师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培训质量测评工作。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明确评价内容、要求和操作方法,对每一位参加培训的教师都要做好评价操作培训和动员,确保参训教师人人参加测评。培训机构务必告知每位参训教师,根据“培训评价系统”设计,完成学评教培训测评任务后,该教师才能查阅培训机构对自己的评价和培训成绩,下次培训选课功能才能自动激活。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跟踪培训测评结果,对培训管理和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要认真调查、分析原因,采取针对措施。并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和处理。 5、各级培训机构教师培训管理平台公布培训项目事先确定的开班时间原则上不能变动,若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务必在征得该项目全体学员同意的基础上,向批准并管理该项目的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提交更改培训开班时间的申请报告,经批准方能更改。 6、由于此项工作是首次试运行,希望各地及培训机构注意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时与教育主管部门沟通,推进教师培训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不断完善。
附件: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和评价系统操作方法及要求
浙江省教育厅师范处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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