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办基〔2012〕51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2〕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家长委员会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各地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家长委员会工作情况,从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把建立家长委员会作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为发挥家长在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积极作用的有效途径,作为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的重大举措,以更大的热情,更有效的措施,创造更好的条件,大力推进家长委员会工作的实施。 二、全面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中小学(幼儿园)的实际,按文件精神组建好家长委员会。有条件的公办及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都应建立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要认真制定好家长委员会组建方案,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选举出真正能代表在校学生家长意愿的家长委员会,并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积极作用。 三、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的有关管理制度。各地各中小学(幼儿园)要结合我厅近日下发的《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家校合作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2〕34号)精神,把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办好家长学校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建立有关家长委员会的工作机制。要通过家长委员会,帮助学校加强教育宣传,支持学校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引导家长做好孩子的榜样,关注孩子的健康成长。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及时总结交流家长委员会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推广好模式、好做法,并将典型案例和特色经验及时报送我厅基教处,联系人:李斌,联系电话(传真):0571―88008823。 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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