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 综合
索引号: 002482082/2012-03549 文件编号: 浙教监〔2011〕196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12-02-09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纠风办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09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监〔2011〕196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纠风办、财政局、物价局:
    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统一实施,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近年来,我省通过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中小学教师“领雁工程”、改革办学体制、推进标准化学校建设等一系列重要举措,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同时,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促进了义务教育又好又快发展。但由于区域、城乡、学校之间不平衡,受经济利益驱动,目前,在一些地方和学校仍然存在着择校乱收费等行为,有的甚至非常严重,社会影响比较恶劣。为切实维护教育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努力办好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现根据国务院纠风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从严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作如下强调,各地必须严明纪律,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推行义务教育中小学“阳光招生”。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自2012年始,各市、县(市、区)要成立义务教育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育的政府领导担任,同级纠风、教育、财政、物价部门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制定招生政策,监督招生行为,切实维护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加强招生信息公开。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划分学区,科学合理确定和调整公办学校就近招生的范围和人数。每年招生前,各地要把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咨询电话等信息通过当地电视、广播、报纸和教育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招生结果包括学生姓名、出生年月、家长姓名、户籍关系、家庭住址要第一时间在教育信息网上公布。
    完善招生录取工作机制。公办学校要依法优先确保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除对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需照顾的烈军属等极少数人员子女经严格审核程序予以录取外,公办学校在省定的班额内,如有多余学额,一律通过公开摇号的办法确定招生名单。具体招生办法由当地招生领导小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二、切实规范义务教育中小学收费行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杂费、借读费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要切实执行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任何费用。
    三、建立完善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制度。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建立捐赠资金审核鉴证制度。为防止借收取“捐款”之名收取与择校有关的费用,每学期末,各地教育、纠风等部门要对义务教育中小学、教育基金会等收取的教育捐赠款物进行审核鉴证,对笔数多、时间集中、金额相同或相近的捐款要重点进行核实,确认属于与择校相关的变相乱收费,除按国家、省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规定处理外,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规范捐赠资金使用。各中小学、教育基金会接受的捐赠必须全额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不得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隐匿捐赠收入,账外使用捐赠资金。各中小学、教育基金会接受的捐赠人有特定使用要求的定向捐赠资金,经审核鉴证确认后,按捐赠人的要求安排落实,并及时向捐赠人反馈使用情况。对没有特定使用要求的非定向捐款,全部统筹用于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重点用于学校内涵建设、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不得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以及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完善教育基金会章程。各地教育基金会章程内容凡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教育部门要联系相关机构及时修改,切实将教育基金会工作统一到治理择校乱收费的要求上来。省教育厅将会同登记机关把教育基金会资金使用情况作为年检的重要内容,发现存在收取择校费或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且未整改的,将按《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该教育基金会法人资格。
    四、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缩小校际差距。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是教育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解决择校问题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按照《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全面规划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
    大力推进办学模式创新。鼓励和支持各地通过推广“名校集团化”、“城乡学校共同体”、“乡中心校体制”等模式,加快优质教育资源向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辐射。
    改革高中招生计划管理。鼓励提高优质高中面向全体初中学校按学生数分配招生名额的比例,各优质高中学校实际分配招生名额比例至少要达到50%以上。
    切实提高财政保障水平。各地要按照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要求,切实落实地方财政的投入责任,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确保义务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将教育捐赠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要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坚持公平合理安排使用义务教育经费。新增经费要重点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倾斜。
    五、积极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公办不择校,择校到民校”。各地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积极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促进民办学校办出特色和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六、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治理工作。各地要根据省里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12年2月底前将方案报省教育厅备案。省里将建立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治理督查制度,以内部审计为主要手段,组织人员开展专项检查。建立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举报联动查处机制。对违反有关教育收费规定的,尤其是此文件下发后仍顶风违规违纪的,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教育厅《关于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严肃查处。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治理情况纳入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省教育厅在对各地教育科学和谐发展考核中,将其作为重要内容和条件,进行严格考核。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纠风办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