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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12-05947 文件编号: 浙教电传〔2012〕15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12-02-03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转发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建立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03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电传〔2012〕15号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局、公安局:
    现将《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建立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通知》(教基一函〔201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第一批全国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申报推荐工作。请各市公安局会同当地教育局,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及时做好全国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申报推荐工作。推荐单位申报表(见附件)及该实践基地开发的教育活动方案和组织工作方案等材料请于2012年2月15日前分别报送省公安消防总队和省教育厅校园安全管理处。
    二、加强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各地教育和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认识和明确在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的意义和要求,依托现有社会资源,共同建立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发挥主观能动性,选择优质社会资源,通过改造完善,建设一批符合标准的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并予以公布,供中小学就近就便选择,充分发挥消防安全教育实践基地的宣传教育功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公安消防部门联系,配合和帮助做好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就近就便与实践基地建立联系制度,分期分批开展活动,提高消防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地建立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及依托基地组织开展活动等情况及时报省公安消防总队和省教育厅校园安全管理处。
    省公安消防总队联系人:曾健峰,电话:0571―85863586,传真:0571―85863634,电子邮箱:10850930@qq.com
    省教育厅校园安全管理处联系人:叶光明,电话:0571―88008835(兼传真),电子邮箱:jyt88008835@163.com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公安厅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下载: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建立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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