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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12-05579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12-02-24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24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财教〔2011〕37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社保局(宁波不发):
    为推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应根据指导意见,抓紧制定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并于2012年起实施。请各市、县(市、区)于2012年2月底前将制定出台的本地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报省财政厅备案。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社保厅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支持和促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6〕41号)精神,现就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制定符合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特点的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
    (一)制定中等职业学校生经费标准。按照《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各地要逐步建立完善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中等职业教育经费的投入机制。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指按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人数平均的经费收入。中等职业学校经费收入,包括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办学经费、捐资收入、学费收入等。
    (二)按生均经费标准核拨的经费,应全额用于中等职业教育,并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使用。
中等职业学校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标准由各地根据相关国家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三)各中等职业学校举办者应按同级财政、教育、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生均经费标准核拨办学经费,确保对中等职业教育的投入。对生均经费未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可扣减次年该学校招生计划。
    二、实行差异化的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
    (四)各市、县(市、区)应根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专业设置要求、教学组织方式、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中等职业教育的要求,结合自身财力状况,制定本区域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并建立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逐步增长的机制。
    (五)各地在制定中等职业教育生均经费标准时,应充分体现以下差异:
    1.专业差异。专业建设是中等职业教育的基础,专业不同,课程设置要求、教学方式等均不同,办学成本差异较大。各地应根据专业差异,分类确定生均经费标准。生均经费标准还应向特色专业、紧缺专业倾斜,促进职业学校办出特色、办出品牌、办出水平,实现职业学校差异化发展。
    2.规模差异。中等职业学校保持合理的在校生规模,实现其投入产出效益最大化。各地应根据本地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条件,在充分测算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在校生规模,并根据在校生人数分档确定生均经费。
    3.质量差异。不断提高学生培养质量是中等职业教育的永恒目标,各地应探索建立与“双证书”学生占毕业生比例及职业技能等级高低等学生质量指标相挂钩的生均经费制度,提高学生技能培养和岗位要求契合度,促进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标准和职业岗位标准的紧密衔接。
    三、完善多渠道的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投入新机制
    (六)制定并逐步提高中等职业教育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在建立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制度的基础上,各地应建立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按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安排办学经费制度。各地要统筹考虑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成本、学费收入等情况,制定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在内的中等职业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并随政府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要逐步将中职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提高到普通高中的1.5倍以上。
    财政拨款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中等职业教育的经费,包括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安排的经费。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性经费,不包含在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内,根据需要和可能另行安排解决。
    (七)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推进用人单位分担中等职业教育成本的机制。
    (八)实现办学主体多元化及投资主体多元化。充分发挥企业职业教育优势,推进校企合作;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独资、股份、联办和合作等形式,建立多元投资中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鼓励和引导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发展校办产业;积极推进中等职业教育领域内的中外合作办学。
    (九)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在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按照有关规定筹集办学经费和培训经费,支持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确保达到规定的办学标准。
    (十)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企业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中等职业教育的捐赠,按国家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十一)生均经费是中等职业学校正常运转必需的经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的保障和监督管理。各地要按上述有关规定,将生均经费中的各项收入纳入年初财政预算,实行综合管理。要制定中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成本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结果作为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的主要依据。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经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经费投向合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二)学费收入是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的重要来源,必须全额用于学校经费支出。对挪用、挤占、截留或平调学校收费收入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学校正常运转,保证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稳定、健康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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