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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11-03877 文件编号: 浙语〔2011〕11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11-09-30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三批通过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城市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30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语〔2011〕11号

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公布
第三批通过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
工作评估城市名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语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按照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2008年开始,我省开展了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工作。继前两批18个县(市、区)通过评估后,至2011年7月,全省又有桐庐县等16个县(市、区)通过了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现将我省第三批通过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并经国家语委备案的城市名单公布如下:
    杭州:桐庐县、淳安县
    宁波:镇海区
    温州:平阳县、苍南县
    湖州:德清县、安吉县
    嘉兴:嘉善县、海盐县
    绍兴:诸暨市、新昌县
    金华:兰溪市、浦江县、武义县
    衢州:江山市
    台州:临海市
    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根本目的在于推动语言文字规范化,评估工作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希望已通过评估的城市,在建立和完善语言文字工作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继续发挥示范、榜样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


                       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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