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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082/2011-06753 主题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公开日期: 2011-07-01
统一编号: ZJSP04-2011-0003 有 效 性: 有效
文  号: 浙教办基〔2011〕97号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 2011-07-01 浏览次数: 字体:[ ]

ZJSP04-2011-0003

浙教办基〔2011〕97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实施海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和〈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委办〔2009〕7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就我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完善措施,健全管理制度,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在当地接受基础教育。

二、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原则上都可以接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由省公安厅监制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才人居住证》确认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身份。

四、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享受与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同等的待遇,在《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载明的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与当地学生一样享受省统一规定的免费政策。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 就读 中小学 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1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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