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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领雁工程”总结暨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启动实施工作会议在杭州召开
发布日期:2011-06-02 浏览次数: 字体:[ ]

    5月5日省教育厅在杭州召开了全省“领雁工程”总结暨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启动实施工作会议。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厅长刘希平到会作了重要讲话,省教育厅副厅长何杏仁作了具体的工作部署。
    去年底,我省颁布了《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以5年为一个周期,在职中小学教师,周期内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其中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新录用的、教龄在一年以内的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时的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60学时。新任校长到岗一年内须参加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时。教师可以结合个人专业发展规划和兴趣,根据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课程、形式和时间,自主确定培训(进修)计划,有针对性地选择培训项目。为了把教师的自主选择性落到实处,我省还着手建立了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网络管理平台及相关配套政策。同时,省教育厅还对社会培训机构放开培训限制,凡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均可参与教师培训。《若干规定》要求各地财政要按每年不少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学教师的培训;中小学校要按照不少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总额10%的比例,提取教师培训经费。
    刘希平强调,教育质量根本在于教师质量,学校办学水平根本在于教师水平,抓教育就必须抓教师,抓教师就必须抓教师培训工作。面对新时期教育现代化的要求,面对解决“读好书”的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不失时机地将工作重心移到提高教师素质,抓好教师培训工作上来。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的核心与灵魂是充分体现教师的自主选择性,变教师“被动”接受培训为“主动”选择培训,变“补偿性”、“运动式”的模式为“常态化”的教师培训制度,这是具有变革性意义的制度创新,将进一步促进我省教师培训走向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对于一个地区,教育局长是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统筹规划本地区教师培训工作,制定培训实施细则,落实培训经费。对于一所学校,校长是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指导教师职业生涯规划设计,要制定学校教师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为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积极创造条件。各级各类培训机构要研究教师的需求,在课程和项目开发,尤其是在灵活组班上多动脑筋。省教育厅也将统筹教育资源,支持、鼓励市、县(市、区)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开展。
    何杏仁就全面落实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一要加强学习宣传,全面正确领会《若干规定》的精神实质,了解《若干规定》对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机构、学校校长和全体教师提出的不同要求,切实提高执行培训制度的自觉性。二要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地制订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教师专业发展具体实施办法和五年规划,统筹考虑规模、层次、学科、岗位、类型的分布,全面谋划本地区教师培训工作。三要加大投入,切实落实培训经费,各级行政部门要各司其职,确保教师培训经费足额到位且专项用于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四要强化管理,制定和完善《若干规定》相关配套制度,为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顺利实施提供保障。五要根据省、市、县各级教育部门、中小学校长、师训机构的职责分工,强化考核,务必使责任落到实处。六要及时总结宁波、丽水、杭州市上城区和湖州市长兴县四个试点地区的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程序,全面推进教师培训制度的落实。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相关处室负责人,各设区市教育局分管局长、师训(人事)处处长,各县(市、区)教育局局长,承担“领雁工程”省级培训任务的单位(院校)及设区市教师培训机构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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