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 语言文字
索引号: 002482082/2011-03867 文件编号: 浙语办〔2011〕11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11-06-14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语委办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明书办理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6-14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语办〔2011〕11号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语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因遗失或损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可到省语委办公室办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明书》(样式见附件1)。现就办理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明书》需提供以下材料:
    1.《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明书申请表》(见附件2);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 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1张(尺寸:42mm×30mm,像素不低于600×400,不能使用大头贴);
    4.《浙江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表》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二、《浙江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表》复印件,由申请人向原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机构名单见附件3)申请。
    《浙江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规定,普通话水平测试应试人档案保存期为2年。申请办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明书》的时间,距原发证时间在2年以内的, 原测试机构有义务向申请人提供《浙江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表》复印件;超过2年的, 原测试机构也要尽可能为申请人提供帮助。
    各测试机构对本机构提供的《浙江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表》复印件审核盖章。
    三、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指原证书复印件、个人人事档案等相关佐证材料。

附件:
1.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明书(样式)
2.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明书申请表
3.浙江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名单


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