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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11-06450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11-03-23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示范建设中期评价暨人才培养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3-23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办高教〔2011〕43号

各省级示范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有关院校举办单位:
    为顺利推进我省示范高职院校立项建设计划,确保示范院校建设质量与水平,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颁发的《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办法》(浙教高教〔2009〕92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教高教〔2009〕192号)及教育部、省有关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等相关文件精神,省将组织开展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中期评价暨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组织开展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中期评价暨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工作,目的在于引导建设院校以示范建设为抓手,以专业建设为核心,着力加强内涵建设,强化特色,确保示范建设质量和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的持续、健康、高水平发展。
    二、评价、评估对象
    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定的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立项建设单位和重点培育建设单位。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的示范建设中期评价商宁波市,由省统一组织。
    三、评价、评估内容
    示范建设中期评价的内容由建设进度、建设质量与成效、建设经费等部分组成(见评价指标),重点是内涵建设。中期评价以立项建设院校示范性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为基础,对照评价标准,评判建设院校在学校发展方向、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示范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开发、教育教学模式改革、实训基地建设、教学团队建设、社会服务能力等方面是否达到建设目标的要求,是否具有先进性,是否起到示范辐射作用,结合《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考核学校示范建设的成效和整体办学水平的提升。
    四、评价、评估原则
    (一)中期检查评价与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相结合
    本着求真务实、减轻负担的精神,有关省级示范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的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与省示范高职中期检查评价一并进行。在中期检查评价过程中,既要检查评价立项建设院校示范建设的开展情况,还要根据《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对立项建设院校的人才培养工作进行评估。评价指标中的建设质量部分,可作为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建设过程与建设成效相结合
    既要检查评价立项建设院校的示范建设进度、建设过程,更要注重立项建设院校的示范建设质量、建设增量、建设前后的变化情况、建设阶段性成果、建设的示范引领作用,以及对区域经济、行业企业的贡献度,对学校发展、师生受益的满意度,使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真正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院校健康发展和惠及师生员工的催化剂。
    (三)检查考核与指导帮助相结合
    检查评价与评估不仅要检查考核立项建设院校的示范建设与人才培养成效,更要善于发现立项建设院校在示范建设与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指导帮助立项建设院校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推进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与人才培养工作。
    (四)院校评价与专家评价相结合
    中期检查评价与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以立项建设院校自评为基础,专家评价相配合。立项建设院校要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的相关文件、院校建设方案和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等要求,如实评价示范建设与人才培养工作;专家要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深入实地考察、访谈了解的基础上作出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评价。
    五、评价组织
    (一)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中期检查评价暨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工作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省教育厅负责具体实施。
    (二)中期检查评价暨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工作分大文、大理2个大组组织实施,每所立项建设院校中期检查评价时间一般为2-3天。
    (三)考察组由行业企业专家、国内同类院校专家以及教育与财政部门管理专家组成,对立项建设院校进行考察考核。
    在中期检查评价暨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工作中,省将选择1所院校先行试评,并对参评院校和考察专家进行培训。
    六、评价程序
    (一)学校自评
    立项建设院校要组织各项目组认真学习有关文件,领会精神实质,结合各项目建设方案、任务书和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填写《浙江省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中期检查自查表》,对示范建设工作与人才培养工作做出基本判断,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在此基础上形成学校示范院校建设总结(不超过10000字)、示范建设分项目总结、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分析报告(不超过10000字)等材料。
    (二)提交材料
    立项建设院校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提交学校示范院校建设总结、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分析报告、《浙江省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中期检查自查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截止到2011年4月30日)的原始数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学校“十一五”、“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其它相关材料等。
    (三)专家组成
    考察组专家应了解国家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方向,熟悉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和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高等职业教育理念先进、办事公正、工作责任心强。考察组成员一般为9名左右。
    (四)现场考察
    现场考察前专家要认真阅读立项建设院校相关材料,基本了解立项建设院校的示范建设情况与人才培养情况。现场考察时,专家要与立项建设院校充分交流,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检查评价、评估工作报告和考察组评价、评估考察意见。
    (五)评价、评估结果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确定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浙教高教〔2009〕53号)的精神,对中期检查评价结果不理想的院校,第3年建设经费削减20%,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院校将取消其立项资格、终止支持。
    考察组的示范建设评价结果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定后予以公布。评估整改回访也将与2012年的示范验收相结合,评估正式结果将视示范验收结果与评估整改成效正式下达。
    七、评价纪律
    (一)立项建设院校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示范建设与人才培养的各项工作情况和建设成效,不弄虚作假。对不如实反映建设情况情节严重者,将视情直接扣评价分5-15分。
    (二)考察组成员要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廉洁自律,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对有碍评价、评估工作公正性、严肃性等不正当行为,应坚决予以抵制并向上级部门反映。专家一旦确定后,学校不得登门拜访,专家也不得以任何身份去学校从事有碍公平公正的活动。
    (三)接待工作应坚持节俭、注重实效,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形式主义。不搞开幕式,不搞任何形式的汇报演出,不送礼品。专家住宿就近安排,标准按省的相关规定执行。专家评审费由省统一支付。

附件:
1.浙江省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中期检查全院性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平台建设项目评价指标
2.浙江省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中期检查重点建设专业建设项目评价指标
3.浙江省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中期检查自查表(项目部分)
4.浙江省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中期检查自查表(经费部分)
5.学校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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