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办秘〔2010〕109号 各高等学校,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施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教办厅函〔2010〕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学习、宣传和培训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按照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办公厅通知要求,在本地本校积极开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学习,组织进行形式多样的宣传和专题培训,努力增进师生员工对《办法》精神和内容的理解,充分认识高校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依法公开的观念,切实把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出成效。 二、认真准备,稳步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各高校要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完善本校信息公开目录和范围,编制本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按时完成和公布;要建立健全本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完善各项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要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校园网、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档案馆(室)、图书馆等信息公开渠道,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把《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依据《办法》制定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或细则,请及时报我厅办公室备案。 三、加强领导,确保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领导,明确分管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工作机构及具体工作人员,并于2010年7月15日前将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及有关工作机构、具体工作人员、联系方式等,按附表方式报我厅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指导,按要求及时公布各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和社会评议结果。 各地各高校应及时总结学习贯彻《办法》的好经验、好做法,认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抓好抓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各地各高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工作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我厅办公室。 联系人:陈璐;电话:0571-88008769;传真:0571-88008765;电子邮件:bgs-sjyt@zj.gov.cn。 附件: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人员名单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施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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