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 教师队伍
索引号: 002482082/2010-02176 文件编号: 浙教办人〔2010〕91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10-06-02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选派第六批中小学骨干教师到欠发达地区和海岛支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6-02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办人〔2010〕91号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轮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7〕36号),我省已选派了五批中小学骨干教师到欠发达地区和海岛支教,这些教师在各自支教工作岗位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得到了受援地师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充分肯定。经研究,今年我省将继续选派中小学骨干教师到欠发达地区和海岛支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和谐发展为引领,以内涵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做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促进欠发达地区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全面提高,努力推进教育均衡发展。
    二、任务安排
    确定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台州8个市本级和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前三批50个教育强县(不含定海区、普陀区、龙游县)为支援地区,省确定的26个欠发达县(市、区)和岱山县、嵊泗县、洞头县3个海岛县为受援地区,相互间开展对口支援(详见附件2)。每个支援地区选派2名教师,2010年秋季开学赴受援地学校支教,支教时间为一年。
    三、选派要求
    被选派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师德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务,曾获县级优秀教师或教坛新秀以上称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
    (三)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支教教师的管理
    (一)支教期间不转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是党(团)员的支教教师须转临时组织关系。
    (二)支教教师实行双重管理,以受援学校管理为主,支援学校协助管理。
    (三)支教期满,由受援学校对支教教师的工作情况作出书面鉴定,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支教期间的有关情况记入《浙江省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登记卡》。
    五、支教教师职责
    (一)支教教师应带班教学。
    (二)支教期间应上2次以上公开课。
    (三)帮助受援学校教师开展教科研活动。
    六、支教教师待遇
    (一)支教教师享受派出单位同职级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支教期间,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派出地承担。
    (三)支教教师寒暑假往返交通费由派出单位报销,节假日探亲等规定由派出地自行决定。
    (四)圆满完成支教任务的教师,可提前一年申报高级教师职务,并在评优评先时予以优先考虑。
    七、相关要求
    选派中小学骨干教师到欠发达地区和海岛支教,是有效缓解农村学校师资力量薄弱问题,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欠发达地区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支教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组织和思想动员工作,选派政治强、业务精、身体好的教师参加支教。派出地区和学校要积极帮助支教教师解决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支教。派出支教教师学校出现的缺编问题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解决。受援地区和学校要妥善安排支教教师的工作和生活,使他们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支教教师的学段、学科等具体要求,由派出地和受援地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商量确定。
    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积极搞好动员,遴选确定支教人选,认真填写支教教师的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经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于8月16日前集中上报我厅人事处备案。
    未尽事宜,请及时与我厅人事处联系。联系人:罗万里,联系电话:0571-88008940。

附件:
1.浙江省支教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
2.浙江省教育对口支援县(市、区)名单


二○一○年六月一日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