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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10-02971 文件编号: 浙教电传〔2010〕224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10-12-07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减轻中小学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专项督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2-07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电传〔2010〕224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检查我省减轻中小学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以下简称“减负”)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各地“减负”工作深入、有效地开展。经研究,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决定从11月底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段学校进行为期3周的“减负”集中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督查时间为11月29日―12月17日,分三批进行。第一批,11月29日上午到达目的地,12月3日下午返程;第二批,12月6日上午到达目的地,10日下午返程;第三批,12月13日上午到达目的地,17日下午返程。
    二、督查内容
    (一)检查各市、县(市、区)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浙教基〔2010〕127号)情况,督学责任区在“减负”工作中责任落实情况;
    (二)检查“六个严格”、“六项制度”在各地各校的执行情况,“六个严格”和监督电话在学校公示情况;
    (三)检查《关于调整初中部分学科教学内容及要求的意见》(浙教办教研〔2010〕160号)贯彻、执行情况;
    (四)了解各地查处违反“六个严格”规定的学校情况;
    (五)了解和总结各地“减负”好的做法和存在的不足;
    (六)了解各地学校发展性评价开展情况。   
    三、督查形式
    成立11个省级督查组分赴11个设区市进行检查。督查组长由各设区市教育局分管基础教育或教育督导的局长担任,成员由各设区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督导处、监察室以及教研室派员组成。每个组我厅将派一人参加督查并承担联络工作(具体分组名单见附件)。
    四、督查工作要求
    (一)每个设区市抽查2至3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抽查2至4所中小学校。抽查的县(市、区)和被查学校由各督查组到达目的地后告知。
    (二)督查组要听取各设区市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情况汇报,并作督查情况反馈(县里不作反馈要求)。
    (三)督查组要把主要工作放在学校。通过现场查看、听取校长汇报、召开师生座谈会、随访学生或问卷调查等(形式由各督查组决定),全面、深入了解学校开展“减负”工作情况。
    (四)督查中发现有违背“减负”精神或弄虚作假的事实和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同时反馈我厅。我厅将根据有关要求给予相应处理。
    五、其它
    (一)各督查组在督查结束后一周内,将督查报告一式2份并电子稿报送我厅督导处(字数在2000字左右),重点总结各地好的做法、存在的问题、违规查处以及督学责任区责任落实情况。联系人:省教育厅督导处陈常龙,电话:0571―88008892。
    (二)专项督查工作以不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按省有关规定住宿、用餐。各督查组成员的住宿费、餐旅费按标准回原单位报销。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深刻认识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严重危害性,严格执行省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各项规定;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督查工作,不搞应付、不弄虚作假,积极做好配合和迎检工作。通过上下联动、常抓不懈、标本兼治,坚决把“减负”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附件:全省中小学“减负”专项督查分组名单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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