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办高教〔2009〕117号 各普通高校: 为了提升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加强工业设计创新人才的培养,推广以创意先导带动制造业发展的理念,经研究,决定举行浙江省第一届大学生工业设计竞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承办单位:浙江理工大学、浙江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成立浙江省大学生工业设计竞赛组委会,并在浙江理工大学设立秘书处,由该校教务处和艺术与设计学院负责竞赛的具体工作和日常事务。成立省大学生工业设计竞赛专家委员会,负责制定竞赛方案、设计评审标准、组织竞赛巡视、审定竞赛奖次、处理竞赛异议,决定其它有关重大问题等。 二、竞赛内容 1. 主题:数字化点亮生活。 2. 内容:在现代社会中,以数字化技术为基础构建起来的产品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正成为现代产品的主要特征,并日益提升着人类的生活品质。本次大赛围绕着数字化技术在家用电器、通信产品、娱乐电子、家居用品、商用设备等方面的运用,强调设计对人的生活品质的提升,体现设计对产业升级的促进作用。 三、参赛对象 浙江省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 四、参赛形式 竞赛分为两个阶段:初赛和复赛。 1. 初赛:以个人或小组(每组不超过3人,若超过3人则取前三位作者)形式设计参赛作品,各学校经初评上报,并提交参赛设计方案电子稿。由省大学生工业设计竞赛委员会初选后,入围作品进入复赛,开展模型制作。 2. 复赛:入围复赛作品占参赛作品总数的60%左右(或150件左右),复赛作品通过现场答辩后评定奖次。每个参赛组的答辩时间不超过12分钟(先由参赛者简要介绍作品构思、主要创新点,并进行现场操作演示等,时间控制在7分钟;然后专家进行提问并由参赛者进行回答)。 五、评选标准 1. 创新性(40分):通过数字化技术或数字化技术与其他技术的整合,在产品的效用功能、操作方式、产品形式等层面进行创意、创新、创造,强调设计与人的生活形式的紧密结合,实现设计对人的生活品质的提升。 2. 市场性(20分):适合市场需求,设计成果的社会惠及面广,可进行批量生产制造,市场推广前景好。 3. 环保性(20分):设计关注资源的节约和环境的友好。 4. 表达清晰性(20分):产品的效用功能和使用方式的表达清晰。 六、作品要求 1. 所有参赛作品内容需要符合本届大赛的主题和范围,必须是原创作品,作品未在报刊、杂志、网站及其他媒体公开发表,未参加过其它比赛,参赛者须保证对其参赛作品拥有完全的知识产权,无仿冒或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2. 各高校通过校内选拔后提交参赛作品总数:本科院校15件/校、高职高专学校10件/校。参赛作品由学校统一选送,报送时请填写作品汇总表格,并将所有参赛作品、报名表、汇总表以校为单位统一刻制光盘提交。 3. 所有申报作品需提供设计说明版面。 参加初赛时提交的作品版面大小为A3(297mm×420mm),包括电子稿和纸质打印稿。每年参赛作品提供不超过两个版面,版面内容包含主题、效果图、必要的结构图、基本外观尺寸图及说明文字等。 参加复赛的作品版面大小为800mm×1800mm图幅,只需电子稿,竖构图,jpg格式,精度300dpi;每件参赛作品提供不超过两个版面,版面内容包含主题、效果图、必要的结构图、基本外观尺寸图及说明文字等。由各校统一刻盘上交。 4. 进入复赛的作品均须提供设计外观模型或手板,实物体积不大于1立方米。模型制作经费由各校全额支持,获奖作品将在秘书处单位展厅展示陈列,并逐步推进省内巡回展示。 5. 为保证本次大赛评选的公正性,参赛作品及版面上不得出现作者所在单位、姓名(包括英文或拼音缩写)或与作者身份有关的任何图标、图形等个人信息资料。 七、表彰奖励 本竞赛设立特等奖(可空缺)及一、二、三等奖项若干,对获奖的设计作品给予表彰奖励。 由省大学生科技竞赛委员会颁发获奖证书,获奖比例为一等奖5%,二等奖15%,三等奖25%。同时设立组织奖、优秀指导教师奖,对积极组织学生参与竞赛的学校和指导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八、其他事项 1. 本次大赛初选作品免参赛费。入围现场答辩的作品每件收取参赛费200元。现场答辩的来往交通费和住宿费由各校自理。 2. 参赛作品一律不予退还,参赛者请自行备份。 3. 参赛作品的知识产权全部归作者所有。大赛组委会对本次大赛的参赛作品拥有展示、出版印刷和宣传的权利。竞赛相关事项将在浙江省大学生科技竞赛网和浙江理工大学网站上公布。 4. 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理工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 地址: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2号大街,邮编:310018 联系人:教务处王勇,联系电话0571―86843722;艺术与设计学院孟闯、林楠,联系电话0571-86843359。 Email:id@zstu.edu.cn 附件: 1. 浙江省大学生工业设计竞赛组委会名单 2. 浙江省大学生工业设计竞赛专家委员会名单 3. 竞赛时间安排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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