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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09-02127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09-07-09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选派第五批中小学骨干教师到欠发达地区和海岛支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7-09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办人〔2009〕94号

各市及义乌市教育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轮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7〕36号),我省将选派第五批中小学骨干教师到欠发达地区和海岛支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安排
    此次选派仍确定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台州等8个市本级和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前三批50个教育强县(不含定海区、普陀区、龙游县)为支援地区,省确定的26个欠发达县(市、区)和岱山县、嵊泗县、洞头县3个海岛县为受援地区,相互间开展对口支援(详见附件2)。每个支援地区选派2名教师,2009年秋季开学赴受援地学校支教,支教时间为一年。
    二、选派要求
    被选派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务,曾获县级优秀教师或教坛新秀以上称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
    (三)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支教教师的管理
    (一)支教期间不转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是党团员的支教教师须转临时组织关系。
    (二)支教教师实行双重管理,以受援学校管理为主,支援学校协助管理。
    (三)支教期满,由受援学校对支教教师的工作情况作出书面鉴定,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支教期间的有关情况记入《浙江省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登记卡》。
    四、支教教师职责及待遇
    支教教师的职责:
    (一)支教教师应带班教学。
    (二)支教期间应上两次以上公开课。
    (三)帮助受援学校教师开展教科研活动。
    支教教师的待遇:
    (一)支教教师享受派出单位同级别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支教期间,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派出地承担。
    (三)支教教师寒暑假往返交通费由派出单位报销,节假日探亲等规定由派出地自行决定。
    (四)圆满完成支教任务的教师,可提前一年申报高级教师职务,并在评优评先时予以优先考虑。
    五、相关要求
    近年来,我省通过派遣中小学骨干教师到欠发达地区和海岛支教,有效缓解了农村学校师资力量薄弱的问题,对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推进农村教育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教育科学和谐发展的理念,充分认识支教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组织和思想动员工作,选派政治强、业务精、身体好的教师参加支教。派出地区和学校要积极帮助支教教师解决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支教。派出支教教师学校出现的缺编问题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解决。受援地区和学校要妥善安排支教教师的工作和生活,使他们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支教教师的学段、学科等具体要求,由派出地和受援地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商量确定。
    各地要根据要求抓紧确定支教人选,认真填写支教教师的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经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于8月15日前集中上报我厅人事处备案。
    未尽事宜,请及时与我厅人事处联系。联系人:张应敏,联系电话:0571-88008939。

附件:
    1.浙江省支教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
    2.浙江省教育对口支援县(市、区)名单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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