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082/2009-06772 | 主题分类: | 教育 |
发布机构: | 省教育厅 | 公开日期: | 2009-07-08 |
统一编号: | ZJSP04-2009-0010 | 有 效 性: | 有效 |
文 号: | 浙教人〔2009〕107号 |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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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04-2009-0010 浙教人〔2009〕107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批准,我省设立“浙江省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现将《浙江省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评选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浙江省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褒奖为我省农村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教师,进一步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优秀教师到农村长期任教、终身任教,推进我省教育科学和谐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是浙江省人民政府授予我省在农村教育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农村教师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浙江省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原则上从全省中小学中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称号、在农村从教20年以上的在职农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中产生,重点向一线教师倾斜。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评选。 第四条 获得“浙江省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的条件是: 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教育教学理念或管理思想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师德高尚,受到当地广大师生的广泛敬重和信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㈠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教书育人,对所教学科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在提高教学质量和育人素质方面成绩突出。 ㈡具有较强的扎根农村的奉献精神和开拓创新能力,在改善农村办学条件、提升农村教师素质、稳定农村教师队伍、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等方面作出显著的业绩。 第五条 “浙江省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100人左右。 第六条 “浙江省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的评选工作由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㈠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组建“浙江省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领导及有关职能处室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办公室。评选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负责评选奖励的具体工作。各市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根据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推荐人选名额,采用自下而上、民主推荐的方式逐级推荐评审。先由学校推荐、并由学校负责填写《浙江省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推荐表》及有关先进事迹等材料,县(市、区)教育、人事行政部门资格审查(推荐人选为领导职务人员的,应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初评、公示,再报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经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浙江省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在评选当年“教师节”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适当发给奖金。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安排。奖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浙江省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并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 ㈠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称号的; ㈡申报荣誉称号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㈢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情形。 第九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浙江省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参与评选活动的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主题词:教育 人事 表彰 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教育部。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9年7月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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