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办高教〔2009〕22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第六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09〕8号)要求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浙政发〔1997〕128号)规定,我省将组织开展第六届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和要求 (一)第六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授予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我省高等学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规定申请。在同等水平条件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教师取得成果可优先获奖;经过省级以上教学改革立项及“质量工程”的项目教改水平显著、实践成果丰富的可优先获奖。 (二)教学成果必须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和应用推广价值,并经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高职高专成果要符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改革指导思想。每项教学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对于省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重点、招标项目及涉及面广的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可视情适当增加。 (三)第六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将严格把握重复上报问题。对于已获得过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在内容基本相同而没有特别创新、没有重大突破的情况下再次上报者,一经核实,将取消评审资格。 (四)严禁弄虚作假,成果完成人必须是成果的主要实际参与者。 二、奖项设置 第六届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设省级一等、二等2个等级。省级奖励名额为200项,其中一等奖80项,二等奖120项。从省级一等奖中择优65项向国家推荐 。 三、评审办法及奖励方式 省将成立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及评审专家组。评审委员会及专家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及省内外高校、行业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实行回避制,申报第六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项目的完成人将不参加本次评审。 本次教学成果奖评审分为网评、会评、答辩评审三个阶段进行,网评、会评采取专家记名评分方式,网评、会评分数各占50%。推荐国家级奖项目在网评、会评的基础上,由评审委员会按120%限额余量采用项目负责人陈述、答辩评审方式产生。 对获得教学成果奖的集体和个人将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奖金5万元,省级二等奖2万元,奖金从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支付,奖金归获奖者所有。获奖证书由省政府颁发。 四、申报程序及办法 (一)为提高申报成果质量,省级教学成果奖采取逐级、限额申报制度,从2005年及以后获得校级一等及以上奖的教学成果中择优推荐。浙江大学推荐40项,其它普通本科院校5-8项,省示范性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重点培育单位不超过4项,其余高职高专院校2项。除浙江大学外对上届获国家教学成果奖的院校,按获国家奖数增加本次申报限额数。本科高校申报限额均包含各自独立学院、高职学院的项目。学校申报省级一等奖数一般不超过50%。 (二)请各校将申报材料《教学成果奖推荐书》和反映该成果的总结(各一式3份)、本校公布校级教学成果奖相关文件、《第六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成果汇总表》寄送我厅高教处。教学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一式2本)。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有关表格套用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式样及填写要求,省不再重新制定,可从教育部及教学成果奖励网站下载。 (三)俟省确定推荐国家奖教学成果奖项目后,有关高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材料报送要求,按时、保质上报,其中纸质材料一式3份由我厅汇总后(4月10日前)统一寄送,与纸质材料一致的电子版及一等奖及以上的视频材料由学校于4月1日-4月15日直接向教育部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网站(www.jxcg.edu.cn)进行网络申报。对其中确定申报国家一等奖及以上项目须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家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的主持下,对成果进行鉴定,并提交《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鉴定书》或项目验收证明材料(一式3份)。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对鉴定不作统一要求,省评审时也不作为必要的佐证材料。 教学成果奖是国家在高等学校设立的教学工作方面最高层次的政府奖项。开展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省政府制定的《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加强教学工作,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办人民满意高等教育的重要措施。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第六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 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的奖励办法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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