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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09-06444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09-03-27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27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办高教〔2009〕33号

各高等学校:
    《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实施一段时间以来,在落实高校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质量意识,提高教学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经广泛征求意见,决定对有关考核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具体如下:
    一、将“C级、D级和E级也都应有一定的比例,具体比例由高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调整为“C级、D级和E级的等级比例,按学校制定的标准据实考核,具体比例不作硬性规定。”
    二、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必须坚持分类、分层考核的指导思想。各高校在制定各等级评价标准时,应主要围绕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等方面制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教师的评价等级标准,确保所有教师都能得到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
    三、切实落实教育部提出的“教授、副教授上讲台制度”,把为本专科生授课作为教授、副教授的基本要求。不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者不得被聘为教授、副教授职务。被聘为教授、副教授后,如连续两年不为本专科生授课,不得再聘任其教授、副教授职务。对于“双肩挑”的教师在考核教学工作量时应予以合理折算,着力引导高水平教师将更多精力投入课堂教学。
    四、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是高等学校教师综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考核期限,按自然年度还是按学年考核,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不作统一要求。
    五、强化教学工作是教师的首要职责,也是确保高校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要进一步强化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在教师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奖惩中的重要作用。在针对教师开展的各类评优、评奖工作中,学校要充分考虑教师教学工作的实际业绩。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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