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办外〔2008〕143号 有关高等院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提高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条款的规定,我厅决定今年下半年组织专家对中外合作办学本科教育项目进行试评估。本次评估采用自我评估与抽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我评估 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院校对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估指标体系(试行)》(见附件),于2008年11月10前按项目(专业)完成自我评估。 (一)自我评估目的和内容 自评是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院校对项目办学状况的自我检查,检查重点是办学的规范性,教育过程执行情况,优质教育资源引进情况以及办学社会效益。通过自评,旨在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规范办学,促进办学单位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等管理机制的建立。 (二)《自评报告》要求 撰写《自评报告》是自评阶段的重要工作,《自评报告》将作为评估中鉴别办学状况的重要参考文件。中外合作办学单位须对照评估标准,对办学状况进行鉴别并加以说明,以备鉴定。 《自评报告》包括主、辅报告两部分。 1. 主报告 主报告重点阐述办学规范性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特色及优势,问题与不足。主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1)办学指导思想及目标 (2)办学院校背景 (3)办学规范性(是否存在不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要求的行为或倾向以及保证规范性的主要措施) (4)社会效益(在教育成果、优质教育资源引进等方面的成就) (5)自评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计划 自评主报告内容原则上不超过5000字。 2. 辅报告 辅报告要求对照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标准》各项内容,按顺序逐条陈述。辅报告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所陈述的论点应有翔实资料证明,以供审核。 辅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1)自评过程说明; (2)对照《评估标准》自我检查; (3)附录: ①机构管理人员信息一览表 ②学位课程信息汇总表 ③本学年在读学生信息一览表 ④本学年中方任教教师一览表 ⑤本学年外方任教教师一览表 ⑥上学年毕业生及学位论文信息一览表 ⑦上学年专题讲座、专题报告情况汇总表 ⑧近两年师资培训活动情况汇总表 ⑨教学基本设施情况汇总表 二、自评报告评审 我厅将组织专家审阅《自评报告》,每份《自评报告》聘请3至5位专家评阅,其中包括教学专家和管理专家。专家审阅《自评报告》后,对各项目分别作出以下三种初步评估结论: (1)通过。从《自评报告》内容可以判断达到《评估标准》的基本要求。 (2)有条件通过。《自评报告》中存在不明确或欠缺的部分,要求自评院校在限定时间内进一步提供说明、证据材料,根据补充后的情况决定是否通过。 (3)不通过。《自评报告》的反映内容不能达到《评估标准》的要求。 三、考察评估 根据自评报告评审结论,采取抽样方式,组织专家对部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调研取证,撰写《考察评估报告》,得出考察评估结论。 1.考察评估对象 考察评估对象根据自评报告评审结论和专家建议确定。 2.考察评估内容及环节 通过现场考察取证,对办学单位的管理规范性,教育过程执行情况,以及教学质量、教育成果、优质教育资源引进等作出准确、客观的评价。 考察评估主要环节包括:会晤主管校长及有关院系负责人,查阅管理文件及原始备案材料,了解办学指导思想及培养目标、教学管理情况;通过召开教师座谈会、学生座谈会和用人单位座谈会或访问用人单位,调查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执行情况;通过考察办学条件、教学环境,查阅教学文件及原始备案材料,听课等环节,进行教育条件、教学过程取证;抽查毕业论文,课程考试试卷,了解培养质量等。 3.考察评估结果 考察评估结果包括考察结论和《考察评估报告》。 考察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1)合格。从现场考察评估可以判断达到《评估标准》的要求。 (2)基本合格。存在一定问题,基本达到《评估标准》的要求。 (3)不合格。存在比较严重问题,不能达到《评估标准》的要求。 四、最终评估结果 最终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评审《自评报告》结论为“通过”或考察结论为“合格”者,最终评估结果认定为“合格”;评审《自评报告》结论为“有条件通过”且补充材料后仍不能达到“通过”者、考察结论为“基本合格”者,最终评估结果认定为“基本合格”;评审《自评报告》结论为“不通过”、考察结论为“不合格”者,最终评估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是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提高办学质量的重要措施,我们将把评估结果作为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管理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并将依据评估结果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奖惩。 评估结果除向评估对象反馈,还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请将《自评报告》一式八份于2008年11月10日前报我厅外事处。 附件: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吴伯刚 联系电话:0571-88008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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