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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08-04428 文件编号: 浙教工委办〔2008〕15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08-06-02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浙江省“十佳大学生”评选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6-02 来源:省教育厅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工委办〔2008〕15号

各高等学校党委:
    根据省委宣传部、省委教育工委、共青团浙江省委《关于组织开展浙江省十佳大学生评选活动的通知》(浙教工委〔2008〕11号)要求,经研究,特制定浙江省“十佳大学生”评选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评审范围和原则
    评选按照学校推荐候选人预备人选、初选确定候选人、学生投票和专家评审确定最终人选的程序进行。
    评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好中选优”的原则,真正把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评选出来,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评审标准
    在思想道德、学业科研、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体条件有:
    (一)政治坚定、刻苦学习。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尚荣知耻。努力学习文化知识,积极参加科研活动,学习成绩优异。
    (二)立志成才、报效祖国。立志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在逆境中顽强拼搏、自立自强、奋发成才、好学不辍。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立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而努力奋斗。
    (三)创新创业、服务社会。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在学科、体艺、发明创造等各类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综合素质突出。积极组织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获得显著社会效益,为学校学生社会实践工作作出贡献。
    三、评审程序
    (一)学校推荐(6月底前)
    各高校在组织本校十佳大学生或优秀大学生评选活动的基础上,按本科院校每校2人(浙江大学4人)、高职高专院校每校1人的限额推荐候选人预备人选,报送省委教育工委。推荐人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2008年6月30日前在册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
    2.学校德、智、体综合考评为优秀,无违法违纪处分和不良记录。
    3.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多次获二等(含二等)以上奖学金。
    (二)初选(8月上旬)。省委教育工委召开全省高校学工部长会议,邀请省委宣传部、团省委等相关部门参加,对各校推荐的人选进行初选。初选采取分组投票和集中投票两轮进行,遴选30名大学生作为浙江省“十佳大学生”正式候选人。
    (三)候选人公示(9月上旬)。在相关媒体公示一周。
    (四)评选(9月中、下旬)。印发海报、选票,启动全省高校投票活动。
    1.大力宣传。通过报纸、电视台、网络以及各高校宣传阵地,介绍与宣传十佳大学生候选人事迹。
    2.组织投票
    (1)组织在校大学生投票。统一印制选票,按各校在校生5%的比例分发各校,由学校学工部和团委组织投票和结果汇总。
    (2)组织网络投票。制定网上投票办法,在浙江在线设立网上投票站,接受社会各界投票。
    (3)组织专家评选小组,开展议评。
    按书面和网络投票结果占70%,专家评选小组占30%的比例,确定20名人选,提出十佳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
    3.研究确定。10月下旬,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评选确定十佳人选。
    (五)表彰(11月)。以省委宣传部、省委教育工委、团省委的名义联合发文,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表彰。
    请各高校于6月30日前,将推荐人选及相关材料报送我委宣教处。材料包括:浙江省“十佳大学生”申报表(见附件)、事迹材料(3000字左右,主要介绍该生的典型事迹和突出表现)、辅助材料(获奖证明等相关材料)。请同时报送申报表和事迹材料的电子文本。联系人:吕明再,联系电话:0571-88008956。

附件:浙江省“十佳大学生”申报表


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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