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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08-03392 文件编号: 浙教督室〔2008〕1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08-06-17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对第四批省教育强县进行复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6-17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督室〔2008〕1号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教育强县活动的通知》(浙委办〔1998〕4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于今年11月起对第四批省教育强县进行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内容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2003年浙江省教育强县评定操作标准〉的通知》(浙教督〔2003〕54号)中操作标准的要求进行全面复查。本次复查的重点:
    1. 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及增长情况;“三项经费”落实及拨付情况;向学生收费的服务性和代办性项目取消后县级财政保障的程度;教师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教师津补贴财政是否落实到位以及住宿条件解决情况。
    2. 素质教育方面:各级各类学校的招生工作是否规范,中小学校按规定开齐开足课程情况;学生每天体育活动一小时落实情况。
    3. 创强评估验收时的意见、建议的整改情况。
    二、自评自查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上述“复查内容”认真开展自评自查工作,撰写自评自查报告,填写“浙江省教育强县复查表”(附件2)。10月底前向我室提出复查申请,并附自评自查报告和浙江省教育强县复查表(一式2份)。
    三、复查程序
    1. 听取县(市、区)政府自评自查情况汇报;
    2. 召开县(市、区)有关部门、乡镇负责人座谈会;
    3. 选择两至三个乡镇对学校进行实地考察,并召开乡镇领导和学校师生座谈会。
    4. 复查结束后,公布通过复查的县(市、区)名单和复查结果综合报告,并报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
    四、未通过省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验收的县(市、区),应在今年9月底前抓紧申报。对于今年11月底还未通过省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验收的县(市、区),本次我室将不组织对其进行复查,并视为复查不通过。
    五、各地要重视复查工作,将其作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县”战略的一项重大举措,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措施,务求实效,抓实抓好,继续做好整改和提高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坚持一切接待从简,按标准用餐、住宿,不馈送礼品、礼金,不组织迎送,陪同人员不宜过多,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活动。具体复查时间及人员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
    1. 第四批浙江省教育强县名单
    2. 浙江省教育强县复查表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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