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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08-02866 文件编号: 浙教办基〔2008〕70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08-05-06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5-06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办基〔2008〕70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精神认真做好中考招生工作,严肃纪律、规范程序,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施“阳光招生”。请各地将今年中考招生政策中的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分值和范围由各市教育局汇总后,于2008年5月底之前上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联系人:陈熙熙,联系电话:0571-88008826,传真:0571-88008829,E-mail:cxx88008826@126.com。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四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
教基厅〔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08年中考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教育公益性质、促进教育公平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强调中考工作的严肃性,严格规范中考工作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中考工作中严格遵循《教育法》关于“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的规定,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以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为依据,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确保教育公平。
  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今年中考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地现行招生考试政策中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分值和范围逐一核查。除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规定,对品学特别优秀学生、烈士子女等优抚对象以及华侨子女、港澳台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等实行加分(或降分录取)之外,对一些地方把招生与各种经济因素挂钩,作为招商引资、吸引人才的做法,要予以纠正,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分值和范围,要按照有关工作规则和相应规定,将其作为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服务事项,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并将有关招生政策上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各地对享受加分(或降分录取)待遇的学生,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学生名单、项目和分值,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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