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08-06612 | 文件编号: 浙政办发〔2008〕10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08-03-25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化解义务教育债务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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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办发〔2008〕 1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化解义务教育债务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化解义务教育债务的意见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和全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全省化解义务教育债务并建立制止新债的有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化解义务教育债务的意义 清理化解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的重要保障,是维护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推动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是消除农民负担反弹隐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当前,农村综合改革逐步推进,各地综合实力不断提高,财政收入稳定增加,为化解义务教育债务提供了良好的体制平台、制度环境和财力保障。 二、化解义务教育债务的目标 化解义务教育债务的目标是:到2009年底,全省全面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因修建校舍和购置设备形成债务的化解任务,同时建立起制止发生新债的有效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提前完成任务。 三、化解义务教育债务的基本原则 1、以县为主。按照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责任主体为市、县(市)政府,其化解工作由市、县(市)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并按时完成任务。 设区市人民政府除做好本级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外,要切实承担起管理职责,明确市与区级政府化解义务教育债务责任,组织清理核实债务底数,汇总上报债务情况和化债计划,制定具体的鼓励区级政府化解义务教育债务的激励政策,并督促其按时完成化债任务。 2、多方筹资。各市、县(市)政府要负责多渠道足额筹集偿债资金。化解义务教育债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省财政安排的化解义务教育债务奖补资金;二是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偿债;三是整合地方现有教育专项资金;四是教育闲置资产处置收益;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的化解义务教育债务资金;六是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 3、控制新债。各市、县(市)政府要进一步强化政府投入责任,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本着“量力而行、经济实用”的原则,从制度上保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中的所有合理资金,全部由政府预算安排。要严格控制学校建设规模和档次。今后凡新上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报同级政府审批后列入部门预算。 四、化解义务教育债务的工作要求 1、认真清理核实,锁定债务底数。各地要对包括义务教育在内的基础教育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锁定。县级审计部门要对学校填报的债务情况认真审查核实,审查面必须达到100%。在全面审计基础上形成汇总报表资料,由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市、县(市)政府印章后于2008年4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债务清理中要做到“四个清楚”,即债务来源清楚、债务用途清楚、债权债务主体清楚以及债务余额清楚。 2、制定化债计划,明确偿债责任。各市、县(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化解义务教育债务的实施方案,拟定分年度偿债计划,明确化债资金来源和工作进度。各市、县(市)化债方案及分年度偿债计划于 3、积极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各地要严格按照化债方案、分年度偿债计划执行,对不能按计划完成年度偿债任务的市、县(市),将视情在全省范围内通报,除扣减当年度省财政化债奖励性补助资金外,原则上省财政不再安排次年度建设类、设备购置类教育专项资金。 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顺利实施 1、建立健全债务监控体系。在确认各地上报债务的基础上,建立义务教育债务偿还管理系统。各地要建立债务台账,逐笔登记债务信息,实时反映债务清偿与变动情况,对化债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2、建立奖补机制,推进化债工作。为切实做好化解义务教育负债工作,鼓励和调动各地化解义务教育负债的积极性,省财政建立化解义务教育债务以奖代补资金,对各地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为体现公平,省财政安排化债以奖代补资金不与各地义务教育债务余额挂钩,而是根据各市、县(市)财力状况、学生人数、校舍面积等情况,按因素法分配奖励性补助额。省化解义务教育债务以奖代补资金根据各地偿债进度同比例安排,分年到位。未能按计划完成化债任务的,扣减省补助经费。省奖励性补助全额用于化解义务教育债务,已全面完成义务教育债务化解任务的市、县(市),奖补资金可用于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或归还其他基础教育债务。各市、县(市)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推进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 3、建立预算约束机制。为保证化债方案真实可行,确保化债资金足额到位、及时拨付,各地要将化债方案中承诺的化债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其中:各级政府用地方财力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基金以及乡镇政府安排的资金要编入年度政府预算。 4、实行偿债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偿债资金原则上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即对银行贷款、单位借款、个人借款和工程欠款等债务,由同级财政直接支付到债权人的银行账户中,不得经过任何中间环节。其中,预算安排的资金由国库直接支付到债权人的银行账户;从其他渠道筹集的义务教育偿债资金,先划入当地财政部门设立的偿债还贷准备金户,并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支付时直接划入债权人的银行账户。 5、加强组织领导。化解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政策性强,与广大债权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为确保顺利完成化债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加强指导和协调,平稳推进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对违反化债政策的行为要及时加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要视情作出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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