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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08-02858 文件编号: 浙教基〔2008〕67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08-03-25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改革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08-03-25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基〔2008〕67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近年来,我省基础教育在评价制度和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效。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浙教基〔2007〕150号),现就我省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初中学生成长记录、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招生工作的统筹,进一步完善学业考试、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全面、综合、多元的评价制度和高中学校多样化的招生制度。
    进一步推广“轻负担高质量”教学模式,探索建立有助于增强学生学习信心和兴趣的课堂评价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深化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内容改革。从2008年起,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增加体育科目,体育考试项目、要求、形式、分值及计入总成绩的比例,由各市教育局制订细则予以明确。其他学科考试内容要体现新课改理念,贴近时代,贴近社会、贴近考生实际,注重对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试卷难度系数控制在0.75左右,做到题量适中,不出现偏题怪题。
    由省教育厅教研室制订《浙江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说明》作为命题的依据。我厅将命题权授于各市和省教育厅教研室,各市可单独命题、联合命题或委托命题。
    三、进一步推进高中招生改革。积极探索建立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长纪录和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多元化评价的招生制度,不断提高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高中招生中的权重。
    全面推进重点高中招生名额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初中学校的做法,2008年重点高中实际分配招生名额比例达到30%以上,到2010年达到50%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重点高中2008年、2009年、2010年招生名额分配方案,明确名额的分配比例、分配依据、录取办法和操作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要继续实行职业高中招收“直升生”、自主招收特长生和民族初中升学指标单列等招生方式,引导不同志向、兴趣和学业基础的初中毕业生进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学校学习。
    四、进一步保障残疾学生公平参与考试、升学的权利。对持有残疾人证的听力障碍学生,经本人申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可以免外语听力测试。听力障碍学生免外语听力测试考生的外语成绩按笔试成绩折算成满分值。
    五、严格招生管理,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各地要加强招生工作的统筹管理,精心组织,规范招生。重点高中招生不得以任何名目举行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外的任何测试与笔试。高中学校原则上在本辖区范围内招生,如需跨县、跨市招生的学校须按《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规定执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支持民办高中学校的招生工作,确保民办高中学校稳步发展。
    六、加强教学常规管理,确保学生健康成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素质教育为导向,引导学校和家长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和成才观,防止功利主义倾向,切实减轻学生的学业负担。要加强督查,监督学校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保障学生每天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切实关注学习成绩“后20%学生”的成长。各个学校要加快建立学习成绩“后20%学生”帮扶监测体系,把帮扶学习困难学生工作切实落实到日常教育教学中去。学校要建立辅导制度,指派相应的教师为他们进行专门辅导,以班级为单位,细化帮扶措施,并开展同学间的结对帮扶活动,使学习困难学生在一定的时间内有明显进步。各地各校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到对学校、对教师的年度考核中。各地不得借质量监测之名,组织大规模的统考。
    七、加强舆论宣传,积极创造推进初中学生评价制度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良好环境。实施“阳光招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各类高中学校的招生办法和招生名额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向社会公布,让社会充分了解改革的意图、内容,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八、加强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招生改革的过程监督,我厅将对各地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各市扩大重点高中招生名额分配计划表于2008年4月底前上报我厅基础教育处;各市进一步推进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招生改革的实施方案、考试试卷和命题质量自评分析报告,于8月底前上报我厅基础教育处(电子邮箱:cxx88008826@126.com)。我厅继续委托省教育厅教研室组织专家评估试卷质量,发布评价报告。

附件:市、县(市、区)扩大重点高中招生名额分配计划表

                
浙江省教育厅
二��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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