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办成职〔2008〕13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桂林市舞蹈中等职业学校违规办学事件及其处理情况的通报》(教职成厅函[2007]2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中职学生校外实习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职业学校一律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 二、各地及各有关学校要对中职艺术类专业和宾馆服务、美容美发、旅游等专业的学生实习制订严格的管理措施,并对相关实习单位进行严格的考察,从源头上保证学生实习安全。对上述专业学生的实习,学校要予以全过程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三、各职业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重点是安全生产教育,对要求学生掌握的安全知识要进行考核。要督促实习企业对学生进行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学生安全生产意识,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要把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纳入对中职学校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因学校管理不力或管理措施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实习重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八年二月一日 下载: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桂林市舞蹈中等职业学校违规办学事件及其处理情况的通报(教职成厅函[200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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