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办督〔2008〕167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今年10月8日,我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通知》(浙教基〔2008〕207号,以下简称《通知》),强调了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并对教育督导部门的工作提出了要求。现根据文件精神和厅领导要求,就加强中小学办学督导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督导责任区督学在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作用。近期,责任区督学要对责任学校开展一次学校办学行为督查,重点检查学校课程开设、学生课外作业量、学校作息时间、早晚自修、补课以及考试组织等情况。对于违反《通知》精神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此次督查情况进行分析,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建立办学行为督导的长效机制。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责任区督学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学校进行抽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于学校屡改屡犯或阳奉阴违的行为,要建议当地教育局严肃处理,必要时可直接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督导部门。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支持、指导、督促责任区督学的工作,保证责任区督学正常履行职责。同时也要加强对责任区督学工作的考核,对于工作认真负责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工作不负责任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其督学职务。 我厅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省督学对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抽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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