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办体〔2008〕164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学校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确保广大师生饮食安全,教育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关系广大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全社会的稳定,各级教育、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明确任务、目标和保障措施,认真组织、积极部署,共同抓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 二、全面检查,突出重点 各地要把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与贯彻省食安办等八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浙食安委办〔2008〕6号)的精神,以及我省已经开展的“校园卫生健康行动”专项整治活动结合起来,根据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全省开展“校园卫生健康行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8〕128号)要求,结合教育部通知精神,按阶段完成我省学校卫生专项整治活动的各项任务,在整治行动中要重点突出对学校食堂、校内副食品店、学校自备供水和二次供水等进行检查,特别要加强对农村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的检查,完成教育部要求的任务目标。 三、加强协作,落实责任 各级教育、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工作联系与信息沟通,及时通报、分析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校园卫生健康行动”专项整治中各个阶段监督检查的结果,及时通报给教育等部门。各市卫生、教育、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联合检查组做好督查工作。对排查整治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地方和学校,要予以通报批评。要及时总结“校园卫生健康行动”专项整治工作的措施和成效,并将总结和有关调查统计表及时上报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将于11月起组织对各市“校园卫生健康行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并将结果进行通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