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办秘〔2008〕156号 各高等学校: 日前,教育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2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高校档案工作的高度重视。为推进我省高校档案管理体系建设,提高我省高校档案管理能力和水平,更好地适应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现就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高等学校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深刻理解《办法》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充分认识档案工作在高等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全面、深入分析高等学校档案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档案工作的领导。 二、各高等学校要按照《办法》规定,进一步加强高校档案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凡具备《办法》规定条件的高等学校,应积极创建档案馆。未设立档案馆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要加强对档案机构负责人的培养与选拔,积极创造条件稳定和充实档案人员队伍。 三、各高等学校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进一步推进学校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各高等学校要根据《办法》、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及有关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核与评估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归档范围、保管期限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学生类档案,是首次列入高校档案管理范围的归档内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各高等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学生类档案的管理机构,落实人员、库房、所需设备及经费,按《办法》要求规范管理。 四、各高等学校要按照《办法》要求,切实保障高校档案工作的经费,积极配置档案管理现代化、档案信息化所需的设备设施,加快高校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实现高校档案工作的持续发展。 五、学校干部档案应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管理。 各高校贯彻落实《办法》的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省教育厅办公室。联系电话:0571-88008799,传真:0571-88008765,Email:hulq@zjedu.org。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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