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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08-05449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08-01-21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保安服务业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1-21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职成〔2008〕7号

各市及义乌市教育局、公安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现将《教育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保安服务业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教职成〔200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相关学校要根据《中等职业学校保安专业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指导方案》,重新确定中等职业学校保安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基本学制,按守护、押运和技术防范三个不同专业方向分别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组织教育教学。
    二、已开设的保安专业,要进行一次统一备案。请所在学校填写《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保安专业开办(备案)申请表》(附件)并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报市教育局。请各市教育局会同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根据《通知》相关要求,特别是“专业实训场地、设备条件参考标准”的要求,对保安专业的办学基本条件、师资、实训条件和学校管理进行审核。请各市教育局对符合条件的保安专业进行汇总,并形成全市保安专业总结分析报告,于2月底前报省教育厅职成教处。
    三、已开设的保安专业,因未达到相关要求而未予备案的,要对照相关要求特别是“专业实训场地、设备条件参考标准”的要求,进行整改提高。到2008年7月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责令停止该专业的招生。
    四、本《通知》下达后,新开设保安专业的,除按规定履行专业审批程序外,学校还要填写《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保安专业开办(备案)申请表》并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经市级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同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省教育厅和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备案。未经批准擅自开设保安专业的,将依法取缔。
    五、今后,保安专业列入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省级示范专业评选范围。符合相关条件的,各地可组织申报。

附件: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保安专业开办(备案)申请表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一月十日

下载:教育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保安服务业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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