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计〔2007〕94号 各民办高等学校: 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高等学校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7〕3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就进一步健全民办高校管理体制及做好重新核准备案工作等事项通知如下,请研究执行。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民办高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民办高校应依法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作为学校的决策机构。进一步完善理事会(董事会)章程和学校办学章程,明晰理事长(董事长)和院长的权责关系。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若干意见》的规定,优化理事会(董事会)成员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高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理事长(董事长)、理事会(董事会)成员、理事会(董事会)章程、学校办学章程等须按隶属关系,经设区市教育局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省直管的民办高校,直接报省教育厅。要依法成立党团、工会、学生会等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体系。畅通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渠道,维护好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学校类别。学校在修订并上报办学章程时,必须明确举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系指举办者承诺,学校的年度收支结余金额留作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正常办学支出的行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系指举办者要求学校扣除办学成本和发展基金等必需预留的经费后,按办学章程的约定,上缴学校收支结余的行为。学校类别确认后,我省将在收费、财务管理、税收等方面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 三、核准备案的材料要求和上报时间。各民办高校应于在2007年9月30日前,将理事长(董事长)、理事会(董事会)成员、理事会(董事会)章程、学校办学章程、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以及要求“合理回报”的具体实施办法报我厅备案,并一次性提供以下材料: (一)理事长(董事长)、理事会(董事会)成员名单备案表(附件1),成员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等复印件各1份。 (二)民办高校办学章程备案表(附件2)及章程文字材料(盖章)各1份。 (三)理事会(董事会)章程备案表(附件3)及章程文字材料(盖章)各1份。 (四)举办者要求“合理回报”的,需上报具体实施办法及文字材料(盖章)1份。 民办高校校(院)长、党委书记的审核备案工作按干部管理规定和程序另行办理。 附件: 1.浙江省民办高校理事会(董事会)成员名单备案表 2.民办高校办学章程核准表 3.民办高校理事会(董事会)章程核准表 二��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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