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高教〔2007〕122号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职业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7〔47〕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 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现就2007年度我省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申报和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基本要求 (一)建设重点。2007年度国家示范高职院校建设以农业技术(一产类)、制造业(二产类)和制造类服务业(部分三产类)为工作重点,兼顾国家规划及各地各行业的需求与发展。 (二)申报条件。推荐院校应为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有三届以上普通高职高专毕业生,面向地区支柱产业,坚持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方向和办学定位,具有鲜明的高等职业教育特色、良好的发展条件和较强的发展潜力,达到领导能力领先、综合水平领先、教育教学改革领先、专业建设领先、社会服务领先的入选条件。 (三)推荐名额。全国总推荐名额56个,浙江省推荐名额为4个。 (四)申报评审程序。申报评审程序包括预审、论证、限额推荐、评审、公示和公布结果6个环节。由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联合组织对本省申报院校的项目进行预审、论证,填写建设项目推荐书,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后,上报全国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工作办公室。 (五)时间安排。省推荐文件上报截止日期为8月5日,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8月10日。 二、我省申报、推荐评审办法 (一)推荐评审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组建专家评审组织,对申报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进行推荐评审。 (二)申报范围 2006年底前已达到国家高职高专人才培养水平评估优秀等次的高职高专院校。已被列入升本计划的学校不在申报范围之列。 (三)推荐条件 达到《2007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推荐院校预审标准(试行)》的基础上,推荐具有鲜明的高等职业教育特色、良好的发展条件和较强的发展潜力,在领导能力、综合水平、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处于我省同类院校领先水平的高职高专院校。优先支持在先进制造业、制造类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专业建设上位居前列的学校,同时兼顾其他类专业的学校。 (四)推荐评审程序 采取学校申报、专家评审委员会初审、评审、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确认同意后推荐报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的程序进行。 第一轮:评审委员会初审。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2007年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预审标准(试行)》和学校示范性建设方案,对申报学校报送材料进行初审,独立完成对申报学校的打分,提出前8所学校名单。打分总分为100分,总得分(所有专家打分合计)最高的前8所的学校入围。 第二轮: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对第一轮初审推荐的前8所学校进行现场考察后,集中听取申报学校领导10分钟的办学情况和建设方案汇报,尔后再进行评审和论证,独立排出推荐名次。最后把各专家排出的名次数相加,排出先后顺序,得出建议推荐次序名单,并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 评审遴选依据是《2007年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预审标准(试行)》和学校示范性建设方案。 评审委员会专家由教育部专家、省内专家和行政部门领导共15-17人组成。 2008年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方案及推荐评审标准如果没有大的调整,届时我省推荐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将采纳今年推荐评审结果,按排序依次推荐,不再单独组织推荐评审。 (五)申报、推荐评审时间 7月23日前,申报学校组织申报材料报省教育厅; 7月24日下午-7月25日,专家评审委员会遴选出前8所入围学校; 7月26日―7月30日,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前8所入围学校进行现场考察。每所学校现场考察时间2个半小时。考察内容:听取学校办学情况和示范性建设方案汇报(30分钟),现场考察3个学校特色专业或拟示范性建设的专业; 7月31日上午,评委会集中听取申报学校领导10分钟的办学情况和建设方案汇报,并进行论证和评审,提出我省推荐申报国家示范性建设学校排序建议名单。 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在进一步完善学校申报材料的基础上,于8月5日前报国家教育部、财政部。 (六)申报材料要求 1.《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申报书》并附支撑材料(申报书参照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推荐书格式); 2.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方案; 3.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地方学校须附地方财政支持建设承诺意见; 4.院校简介并附8分钟光盘。 以上材料一式20份于7月23日前报省教育厅。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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