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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07-02842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07-07-12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五批义务教育阶段示范学校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7-12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办基〔2007100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切实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优质、均衡发展,决定开展第五批省示范小学、示范初中、九年一贯制示范学校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严格按照省示范学校标准进行评估。在评估时,各地要根据当前中心工作要求,重点检查学校落实安全管理措施、规范办学和教育收费、减轻学生负担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完成省政府“四项工程”等情况。
    二、省义务教育阶段示范学校的认定工作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准备申报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包括11个地级市老城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写出自查报告,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各市教育局组织评估组进行评估,写出评估报告,并于9月底前连同学校申报材料(各一式2份,软盘1份)报我厅基础教育处。我厅在审查各市上报材料的基础上,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凡达到标准的,由我厅相应授予省示范小学、省示范初中、省九年一贯制示范学校称号。省义务教育阶段示范学校不搞“终身制”,对已评上省义务教育阶段示范学校的,省教育厅将不定期地进行复评或抽查,对不规范办学、安全管理不力、“减负”措施不落实的,将取消其称号。
    三、各地要重视省义务教育阶段示范学校的创建工作,充分发挥学校优势,努力办出学校特色,让学生个性特长得到和谐发展。同时,要充分发挥义务教育阶段示范学校的辐射作用,带动相对薄弱学校的建设,努力实现学校布局合理化、办学条件标准化、教育管理规范化、办学特色多样化,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我厅基教处联系人:李斌,电话:0571-88008823,E-mail:lib@zjedu.org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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