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高教〔2007〕116号 各高等学校: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7〕2号,附件)和教育部近年对高职高专招生专业设置和备案要求,根据我省普通高校专业建设实际,现将我省高校专业增设和调整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校专业增设和调整,要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高等教育发展形势,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立足学校办学条件,制定建设规划,加强结构调整,促进工作重心转移和办学特色培育;要注重拓宽专业口径,鼓励在高年级灵活设置培养方向,增强人才培养适应性,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合理控制专业增设总量。今后教育部对普通本科院校年度增设备案或批准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举办本科教育未满三年的院校不超过5个,并不得增设《目录》外专业,新办未满5年的本科高校不超过6个。学校要根据这个额度合理确定申报的专业增设数量,避免盲目大量申报。 三、加强宏观调控,加大专业调整力度。连续4年不招生的专业应予撤销。对专业平均招生规模不足60人的高等学校,在申请新增专业时,每增加一个新专业,应同时撤销一个专业。学校要密切关注全省毕业生就业市场,严格控制就业率低、布点过多、生源不好的新增专业申报。今后几年严格控制艺术设计、音乐表演、英语等类本科专业及低水平重复的文秘、计算机、会计等类高职高专专业。对每年省新专业检查中有整改专业的高校,从严控制申报新专业。 四、加快紧缺急需人才培养。学校要加大与区域经济发展结合密切的应用型专业建设力度,抓紧电子通信、新材料、生物医药、数控技术、电子商务、动漫、软件技术、金融保险、现代物流、工业设计等10大类专业建设。 五、慎重申报教育部宏观调控专业。今年教育部仍要求对以下16种本科专业设置加以控制:财政学、法学、治安学、侦查学、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刑事科学技术、工商管理、会计学、旅游管理、金融学、宗教学、飞行技术、社会工作、社会学。 六、严格执行医学类、公安类专业设置规定。没有医学专业为基础的高校,相关专业不能授予医学学士学位,医学学士学位的学制必须为5年及以上。高职院校不新设置医学类专业,从严控制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非公安院校不设置公安类专业。设置医学类、中医学类、公安类本专科专业,应附省级卫生、公安等相关行政部门对增设专业的意见。 七、独立学院单独申报新专业。独立学院以申报母体学校已开设的专业为主,并按学院定位制定不同于母体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从严掌握母体学校未设专业的申报标准。独立学院申报专业前需征得母体学校同意。独立学院不申报专科层次专业。 八、高职高专院校要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申报新专业。除教育部同意的学校外,高职院校不设置临床医学类、教育类专业。浙江教育学院、宁波教育学院两所具有普通高职高专教育举办资格的成人高校,可按规定申报高职高专专业。 九、目录外专业申报须履行论证程序。申请目录外(指全国高校均无布点、未经教育部批准设置列入国家本专科专业目录)专业需要在省教育厅主持下组织专家论证,专家组成和论证程序按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执行。经过论证的目录外专业,在提交规定的书面申报材料同时,将电子版的申报材料(文件名称统一为:学校名称加专业名称)发至hzsyuku@126.com。 十、申报材料和时间要求。申报材料包括学校报告一份(独立学院报告要加盖母体学校公章)、《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汇总表》(套用教高厅〔2007〕2号文附件1,其中“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意见”、“主管部门意见”栏目暂不填,表格可从教育部网站下载)、《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试行)》(套用教高厅〔2007〕2号文附件2),每一专业单独装订,平装,可用稍厚纸加封面,一式8份。 因教育部受理各省申报时间提前,从今年起,各申报学校须于每年6月30日前(今年可延至8月10日)将上述材料报送我厅高教处。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联系人:祝鸿平,电话:0571-88008983。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 二○○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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