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高科〔2007〕80号 各高等学校: 为做好2007年度我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07年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职务聘任制改革为契机,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导向作用,突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强化对教师师德、学风的要求,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提高高校教学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服务,促进我省高等教育科学和谐发展。 二、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政策 (一)进一步落实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 教师的首要任务是教学。要把为本、专科生授课,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作为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建立教学成果与科研成果等效评价机制,教学成果奖、教改项目、精品课程等在专业技术资格评聘中与科研成果、科研项目一视同仁。 进一步完善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制度。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浙教高教〔2007〕33号),对在编的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进行每年(学年)一次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考核结论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重要依据。在近三年(学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中,有二年(学年)考核为D或最近一年考核为E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近五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累计三年为A者,优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紧密结合高校岗位设置和聘任制改革工作 各高校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和完善教师职务岗位设置方案,逐步实施以岗位聘任为主要内容的教师职务聘任制。淡化“身份”评审,强化岗位聘任,实现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由重身份、重评审、重资格向重岗位、重聘任、重考核转变。 (三)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服务 高等学校要全面融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践,为产业结构优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要在这方面发挥积极的导向作用,鼓励教师树立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意识,促进产、学、研结合,引导教师把科学知识转化成现实生产力。对长年为欠发达地区提供科技服务,切实解决生产技术难题,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高校教师,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可适当放宽条件并给予优先。 (四)进一步加强教师师德、学风建设 严格执行“师德、学风一票否决制”,建立健全科学的师德、学风监督机制,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体系,避免急功近利,克服浮躁心态,真正将师德、学风建设落到实处。 (五)继续下放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 进一步扩大高校的学科评审权。对具备条件的学科,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厅和人事厅同意后组织实施。 经商省人事厅、省文化厅、省经贸委同意,从2007年起,我省高校图书资料、工程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由各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各校在组建教师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评审委员会时,必须有图书资料和工程专业技术副高以上专家参加;没有副高以上专家的,可委托相关高校评审。工程专业技术高级资格须经学校中评委推荐,统一委托到浙江大学评审。 各高校应在授权的学科范围内认真开展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对不按照程序、规定进行评审,或存在越权评审行为的学校,我厅将暂停直至取消该学校的评审权。 (六)继续实行分类评审 各高校要根据高校办学类型和人才培养规格,结合高校教师的工作特点,对不同类型、不同专业的教师提出不同的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对高职院校将单独成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继续实行分类评审。 三、评审工作有关具体规定 (一)根据《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申报或转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二)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研究、实验等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近三年以来年度考核“称职”以上,方可申报。 (四)学历、任职年限未达到评审要求须破格申报,但一般不允许学历和任职年限双破格申报。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近三年(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必须有一年为A,对于科研成果、社会贡献特别突出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也须连续为B以上。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研究、实验等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近三年以来年度考核必须有一年为“优秀”。 (五)由国家机关调入高等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调入高校工作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和工作业绩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3年后按正常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六)2007年度浙江省高校公共体育教师量化考核评价体系及量化表格仍按2006年度标准执行。 (七)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按浙江省人事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严格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 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评审诚信机制,严把质量关。申报人员的评审材料、评审结果,学校须以一定的方式在校内进行评前公示和评后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应认真调查核实。对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或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对参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如与上述作假、舞弊行为有关,应予以严肃处理。两次公示结束后,各高校均须将公示结果上报我厅。 五、评审材料报送要求 (一)2007年度评审工作仍采用《浙江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管理系统》(2006版)进行信息录入。各学校对录入信息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录入的信息数据与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二)《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考核表》用A3纸双面复印10份,破格申报人员需另加8份,《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名册》用A3纸一式1份。《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表》中有关教学工作、论文论著和科研项目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盖章,并与《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考核表》中所填内容一致。 高等学校图书资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推荐工作仍按原评审方法进行,需上报综合考核表一式25份。 (三)各学校报送材料的时间为2007年9月25日至10月10日。不符合要求或逾期报送的材料均不予受理。报送地点:我厅高校科研师资处(杭州市文晖路321号浙江教育大厦2105房间)。联系电话:0571-88008973,88008968。 六、评审费用 各高校报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同时,须将评审费交(汇)至我厅高校科研师资处,并务必注明“高校职称评审费”。评审费标准按浙价费[2002]229号文件执行。 开户行:工行杭州市众安支行 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帐号:1202021729952010105 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政策认真做好评审工作。有关附件和表格可到浙江教育厅门户网站(www.zjedu.gov.cn)“最新文件”栏下载。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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