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人〔2007〕71号 各市教育局、义乌市教育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做好2007年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评审工作要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严把推荐评审质量关。通过评审,激发广大中小学教职工的工作热情,引导他们努力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和管理者队伍,为建设“教育强省”提供人才保障。 (二)严格执行评审工作的程序。根据省人事厅《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今年起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职数和结构比例限制。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先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核实材料并进行公示,经当地人事部门审核,再由各地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推荐到我厅进行评审。 (三)推荐评审要着重考核申报对象的工作业绩和工作能力。中学高级教师的申报对象,要求其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好、教学业绩显著,或者在德育工作方面有突出的表现。 (四)评审工作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教师倾斜。各地要积极为长期在偏远农村和欠发达地区任教教师的晋升创造条件。对在偏远农村学校任教满20年的教师,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只需提供一篇代表性论文,普通话要求可适当放宽。农村教师的通过率原则上不低于城镇教师。 二、评审委员会设置 (一)“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省中学高级高级(小中高)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由我厅和省人事厅共同组建。“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和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资格;“省中学高级教师(小中高)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小学、幼儿园教师的中学高级教师资格。 (二)经省人事厅同意,职业中学专业课高级教师资格、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助理研究员资格评审工作,今年起由各市组织实施。职业中学专业课高级教师资格评审纳入各市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各市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组建“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中学教师的高级资格评审。评审工作准备就绪后,须连同《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一并报我厅审查同意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义乌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政办函〔2007〕4号),从今年起,义乌市可组建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中学高级教师的评审。评委会专家库的组建、评审条件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推荐范围及条件 (一)评审对象 1. 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中学高级教师(小中高)资格评审推荐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2. 申报对象的工作岗位与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相符的,不予受理和推荐。 (二)今年开始,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实验系列资格评审工作转入正常程序,直接申报政策不再适用。对于不具备学历或者资历条件的申报者,按照破格条件掌握。 (三)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中学高级(小中高)教师资格的申报条件及相关问题的解释见附件。 四、时间安排及报送材料 (一)评审时间安排 “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和“省中学高级教师(小中高)资格评审会”将于11月召开。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应认真做好评审推荐工作,并于10月10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我厅人事处。 (二)报送材料 报送材料要求真实规范、手续齐全,并符合规定的送审程序,需要报送的材料有: 1. 各市教育局、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委托书; 2.《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及软盘(一式1份); 3.《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每人一式32份。 4.《论文专家鉴定意见表》(表样在《评审表》中)每人一式35份,其中3份(含1份原件)贴附在《评审表》内,另外32份逐份附在《综合表》后面; 5. 申报者的个人材料。 (三)报送评审材料中有关表格可到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www.zjedu.gov.cn/)“教师队伍”栏目中下载,并要求用A3、A4纸打印。 其它未尽事宜,请及时与我厅人事处牟凌刚同志联系,电话:0571-88008936。 附件:1.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条件和材料要求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问题解释 3.评审用表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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